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支出审批 程序,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障资金安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付和本级预算安排的专 项用于农业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保障、公共事业发展以及 政策性补贴等资金。
二、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 项目建设类资金:上级明确指定项目或用途、无需二次分配的资金,由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并按项目进度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对需二次分配的上 级项目补助资金,由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县政府研 究同意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对本级财政安排的项 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内容、资金安排额 度等提交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项目建设类资金单笔申请金额在50万及以上、200万元 以下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县长审批;单笔申请金额在200 万元及以上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县长审批并经县政府主 要领导审阅。
(二) 企业奖补类资金:上级下达明确项目、金额的奖 补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 拨付.上级下达由县级自行安排的奖补资金,由主管部门按 县政府研定的分配方案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 政局核实后报县政府审批。县级安排的产业扶持专项及招商 引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文件或招商引资协议并 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拨付.
企业奖补类资金单笔申请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县长审批;单笔申请金额在200万元及 以上的项目,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县长审批并经县政府主要 领导审阅。
(三) 补助类资金:五保低保、农业支持保护等惠农惠民补贴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局复核后,由项目 主管部门进行发放.对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财政补贴,由县财 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住建局审核,报项目主 管部门分管县长审批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