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公安局> 基层政务公开> 户籍管理> 出生登记> 随母入户
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60B/202303-00004 组配分类: 随母入户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称: 出生登记之有《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形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3260B/202303-00004
组配分类: 随母入户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公民
名称: 出生登记之有《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形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8
出生登记之有《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形
发布时间:2023-03-28 09:40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一)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凭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

(二)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

(四)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五)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