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2〕综合协调-2号
被处罚人: 张*凯 性别: 男 年龄: 52 身份证号: 34253119******2514
家庭住址: 安徽省绩溪绩溪县扬溪镇扬溪村****** 邮政编码: 245300
联系电话: 138****6507
所在单位: 绩溪县塘滕黄沙洗制厂 职务: 厂长 单位地址: 绩溪县扬溪镇塘堘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姚*明、张*凯、方*有、江*煌等人询问笔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玖仟肆佰捌拾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