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其他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主管股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出具项目备案文件;不同意备案的,出具退办通知单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务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送达备案文件及备案表。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备案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