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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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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经营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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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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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企业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提交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主管股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不同意备案的,出具退办通知单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送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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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备案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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