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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2-00006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社会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14 发布日期: 2022-02-14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202-00006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知
名称: 【社会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14
发布日期: 2022-02-14
【社会征集】关于公开征求《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4 17:07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全面加强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的建设和管理,《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公布实施。《管理办法》有效期两年,在2020年和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保留。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皖司函〔2021〕237 号)和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地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以及我县清理工作要求,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依法修订起草了《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3月14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通讯地址:绩溪县华阳镇城墙路151号

邮编:245300;联系电话:8158973

电子邮箱:jixishao@163.com

 

                          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2022年2月14日



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绩溪)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绩溪)(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亚热带常绿及常绿落叶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珍稀动植物物种、各种亚热带典型植物群落和自然保护区内自然地貌景观。

 自然保护区具体范围、面积、界线:

自然保护区总面积5050公顷,包括国有山场1333公顷和伏岭镇永来、逍遥、江南、大障四个行政村的集体山场3717公顷。

东从栈岭口起,沿栈岭湾向南经栈岭湾源头至1618米山峰,沿山脊经1577.1米山峰、东岙头至1650米山峰,向南到1787.4米顶峰清凉峰;

南从顶峰沿山脊往西北过1610米山峰到野猪塘后,往西沿野猪塘旁边山脊过1645米山峰,往西南过1336米、1215米、1168米山峰至1319米天子墓山;

西从1319米天子墓山往西北过1002米山峰下到炮坑,沿半坞溪经半坞出口至黄泥口塔,沿沟谷至1180米山峰,沿山脊经1160米山峰到黎明尖,黎明尖起沿山脊经江南第一关到1049米山峰;

北从1049米山峰起,向东沿山脊经1187米、1184米、1051米、1012米山峰、1230米山峰鞍部、石板湾口、970米、1100米、1178米山峰至省界,向南沿永来河、省界经阴山、银龙坞至栈岭口。

 自然保护区遵循“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恢复、损害担责、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规划、保护、管理、旅游、参观考察、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影视拍摄、生产经营等活动及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宣传和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的义务,对破坏或侵占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绩溪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实施自然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二)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利用管理,科学利用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完善界桩、界碑,稳定林地权属;

(三)负责管理、调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野生动物救护和疫源疫病的防控;

(四)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科普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执法巡查,做好森林防火、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

(六)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其它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水、林业、文化旅游、公安、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履行职责,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有关工作

第九条  伏岭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共同做好保护工作,督促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保护公约,鼓励村民参与保护工作。

第十条一切涉及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事项应事先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意见。

十一 自然保护区设清凉峰森林派出所,系绩溪县公安局派出机构,行政上受县公安局和保护区管理站双重领导(以公安局为主)。其职责是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自然资源的刑事、治安案件等。

第三章  规划与保护

十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负责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国家、省、市有关保护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所涉及乡镇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的监督管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 自然保护区实行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分区管理,其具体范围、面积、界线:

核心区面积1505公顷。核心区范围:东从栈岭口起,沿栈岭湾向南经栈岭湾源头至1618米山峰,沿山脊经1577.1米山峰、东岙头至1650米山峰,向南到顶峰清凉峰1787.4米;南从顶峰沿山脊往西北过1610米山峰到野猪塘后,往西沿野猪塘旁边山脊过1645米山峰,往西南过1336米山峰;西从1336米山峰至横岩下沿河至大南坑沿山脊到恩溪河口;北从恩溪河口沿河到长降至野猪塘风车口后沿山脊至1404米山峰至1278米山峰至1094米山峰至平坑河口至栈岭湾。范围包括国有山场和逍遥村部分集体山场。

缓冲区面积1384.8公顷。缓冲区范围:东至保护区核心区界;南至歙县界;西从歙县界沿西北方向至1014米山峰至1163米山峰至下雪堂马头岭。北从下雪堂马头岭至上雪堂经1086米山峰后沿沧浪水至阴山省界及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界。范围包括永来村、逍遥村、大障村的部分集体山场。

实验区面积2160.2公顷。实验区范围:东至保护区缓冲区界;南至歙县界;西从1319米天子墓山后往西北过1002米山峰下到炮坑,沿半坞溪经半坞出口至黄泥口塔,沿沟谷至1180米山峰,沿山脊经1160米山峰到黎明尖沿山脊经江南第一关到1049米山峰;北从1049米山峰起,向东沿山脊经1187米、1184米、1051米、1012米山峰、1230米山峰鞍部、石板湾口、970米、1100米、1178米山峰至省界,向南沿永来河、省界至阴山。范围包括永来村、逍遥村、大障村、江南村的部分集体山场。

第十 核心区除依法经批准的科学考察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十条经依法批准可以进入实验区从事参观考察、旅游、摄影等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考察、旅游、摄影及与旅游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方案)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批准。

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收到申请和活动计划(方案)后,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或批准相关活动方案。编制或批准的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旅游区域的建筑和设施应严格控制规模,体现绿色生态原则并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三)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考察、旅游、摄影及与旅游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编制或批准的方案进行。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 擅自砍伐、放牧、猎捕、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取土、采脂、采种、采挖、野外用火等;

(三)擅自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四)涂改、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等自然保护区界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自然保护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应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入山道口建立森林防火检查站,依法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禁止外来物种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野外放生活动。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确需引入的在进行科学论证后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与自然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和其他妨碍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水、林业、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卫健、应急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依据自然保护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统筹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指导和决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宜。建立保护区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活动。

 第三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建立包片执法巡查机制,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发现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应当现场制止,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应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现场予以制止,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伏岭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内社会治安、城管执法、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消防、劳动监察、文化旅游市场、农业、水利、村镇建设等方面管理和综合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猎捕、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取土、采脂、采种、采挖、野外用火等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三十五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废水造成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猎捕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县直有关部门、伏岭镇人民政府因管理不善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破坏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四十  本办法由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如上位法规修改,以上位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