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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07M/202201-00021 组配分类: 教育救助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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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教育救助
发布机构: 扬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绩溪县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1-06
绩溪县2021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6 15:56 来源:扬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做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20〕1453号)、《2021年安徽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基〔2014〕19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6〕166号)、《宣城市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教民生〔2021〕1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1.本办法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完全中学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办法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义务教育“三免一补”资金(对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免费提供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实施义务教育“三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1.统一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75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75元(小学生和初中生均含每生每年25元取暖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省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2.4:1.6。

2.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二)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三)免费提供作业本

继续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四)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按照5︰5比例分担。各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贫困面,合理确定本地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五)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        

(六)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

建设支持远程互动和本地互动的智慧教学系统,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建设支持智能推送和学生自主学习的智慧学习系统,为学生自主探究式学习提供开放式平台,引导学生利用网络学习空间和网络资源进行个性化学习。建设资金来源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省级教育督导评价奖补资金和县自有资金。

 三、实施对象

 1.义务教育“三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享受平等教育。

 3.县财政、教育部门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4.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打卡方式发放给学生。

四、实施程序

1.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33号)执行。各校应义务组织配发给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3.校舍维修改造。县教体局、财政局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当地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县教体局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市级将对各地的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等情况组织开展通报、调度和监督督导,同时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4.义务教育小规模学校(教学点)智慧学校建设。根据省级下达目标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坚持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做好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工作。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1.县教育部门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要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县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4.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严禁将公用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六、监督督导

1.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县教育部门联合同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3.县教体局将联合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各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督促整改。

 4.县教体局将联合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继续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定期通报制度、绩效评价制度、重点监管制度,加强对各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管。对各地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