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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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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355163861N/202201-0000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秘〔2022〕1号
生成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1-06
索引号: 11341731355163861N/202201-0000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秘〔2022〕1号
生成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1-06
关于印发《绩溪县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6 15:33 来源: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托育机构:

《绩溪县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4日

 

 

 

 

 

 

 

绩溪县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文件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安徽省《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安徽省托育服务补短板工作方案》(皖医改20211号)、《安徽省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加快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退出管理

认定标准

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托规范、质量较好的托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布局合理。托育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布局科学、合理,具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产权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场地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10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合法。

3.资质齐备。托育机构须经县卫健委审批备案通过,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证照,手续齐全、有效。

4.规范办园。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无虚假、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用工制度规范,保育人员与幼儿比合理,各类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5.收费合规。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应低于当地同类型托育机构平均收费水平。申报创建普惠的机构需结合全县托育机构收费情况、办园成本、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定价并报县卫健委备案(见附件1:绩溪县托育机构收费备案表),同时须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

6.质量保障。普惠性托育机构应依据3岁以下婴幼儿早期发展相关指导课程资料,科学开展保育照护活动,在属地乡镇的指导下,每年联合村(社区)开展针对婴幼儿家庭的免费指导服务、特殊婴幼儿家庭的帮扶服务等活动不少于4次,多种形式的对0—12个月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进行一年2次的指导服务;对13—36个月婴幼儿提供一年4次亲子活动免费体验服务等。

(二)认定程序

1.机构申请。具备条件的托育机构每年10月底前向县卫健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认定。县卫健委组织专家对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

3.公示公告。对拟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县卫健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发文认定。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托育机构,县卫健委与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书,发文认定并授牌。

(三)退出机制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后,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内无特殊原因不能退出。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选择退出的,可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书面向县卫健委提出申请,县卫健委与申请退出的托育机构进行沟通,在1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确认退出的,解除协议,并摘除“绩溪县普惠性托育机构”标识。对不符合普惠性条件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责令限时整改(期限不超过1个月),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普惠性要求的,与其解除签订的协议。

1.擅自分立、合并托育机构的;

2.擅自改变托育机构名称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照护,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系统备案登记的;

6.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7.保育人员等工作人员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二、普惠性托育机构扶持政策

(一)优惠政策

坚持公益普惠的照护服务发展基本原则,将托育机构纳入照护服务发展整体规划,采取保证合理用地、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托位的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重要依据。登记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在办园用地、税收优惠、用电用水等方面与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二)资金扶持

1.生均补助。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100元/生·年度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坚持价格惠及婴幼儿家庭。

2.膳食补助。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100元/生·年度的膳食营养补助,着力改善婴幼儿膳食营养结构,不断提高普惠性托育机构膳食营养质量。

3.园险补助。对备案的托育机构购买公众责任险和食品安全险等保费给予50%的补贴,提升我县婴幼儿家庭和托育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4.其他补助。鼓励托育机构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亲子活动免费体验服务,对每年给予婴幼儿家庭4次以上亲子活动体验的机构补助活动经费2000元。托育机构接受省、市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督查获得较好成绩的,给予2000元--5000元奖励资金。县卫健委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对规范备案的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机构新增托位、园舍租金、保育员培训及健康体检等给予相应的补助经费,不断提高托育机构办园质量。

以上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保障安排,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情况,可适当调整各项资金补助标准。

三、普惠性托育机构管理

(一)质量管理。县卫健委要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培养一支立足实践、熟悉业务的专业化督导队伍,通过常规性、针对性等督查方式,有效监管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办园方向、办园行为、办园条件、保育照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督促其上类别、提质量。

(二)收费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县发改委负责对备案托育机构收费价格水平进行监测分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对普惠性托育机构不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公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有序调标、不按规定退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三)财务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县卫健委要健全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抽逃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方式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进行监管(监督举报电话:8160317)。

安全管理。县卫健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对托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托育机构“安全园门”、“透明厨房”和“安全游戏场”等全方位视频监控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加强婴幼儿托育全过程动态监管。建立各职能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加大对托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妇联、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和统筹调度辖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县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等部门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完善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推动普惠性托育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政策支持县卫健委要做好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和托育机构布局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数量。县财政局按照普惠托育服务项目纳入省级民生工程推进实施的部署要求,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奖补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社会支持。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应积极创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大托育服务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托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多种形式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婴幼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附件:1.绩溪县托育机构收费备案表

2.绩溪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3.绩溪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4.绩溪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奖补资金支出计划表

5.绩溪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奖补项目汇总表

 

 

 

 

 

附件 1

绩溪县托育机构收费备案表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托育机构名称(盖章)

 

备案号

 

    址

 

托育机构等级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序号

托育成本项目

上年度成本金额

备注

1

工资及津贴

 

上年度托育机构工作人员数:

上年度在园幼儿人数:

生均托育成本(上年度成本/幼儿人数):

 

 

 

固定资产购建情况:

2

补贴及福利费

 

3

社会保障支出

 

4

公务费

 

5

业务费

 

 

幼儿活动及学习

 

 

生活用品费

 

 

ƒ图书设备购置费

 

 

④其它业务费

 

6

修缮费

 

7

固定资产折旧费(或房屋及场地租用费)

 

8

其它办费用

 

    计

 

本年度拟招生人数

乳儿班

班级数

 额

 数

本年度托育费拟收费标准

 

 

 

 

托小班

班级数

 额

 数

本年度托育费拟收费标准

 

 

 

 

托大班

班级数

 额

 数

本年度托育费拟收费标准

 

 

 

 

混编班

班级数

 额

 数

本年度托育费拟收费标准

 

 

 

 

保育员配备情况

乳儿班:是( )否( )达到1:3;托小班:是( )否( )达到1:5;托大班

是( )否( )达到1:7。

注:1、本表一式三份,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县级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各持一份;

2、托育费按包含伙食费等费用计算,备案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各托育机构在招生前必须向社会公布;

3、托育机构执行的收费标准不得超出备案标准,且备案标准一年内不得变动;

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执行

      5、保育员配备、班额人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

附件2

绩溪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所属乡镇

 

园时间

 

备案编号

 

托位总数

 

班额数

 

其中乳儿班(6-12个月):   个;托小班(12-24个月):   个;托大班(24-36个月):  个混编班(24-36个月):   个     

在园幼儿数

 

其中乳儿班(6-12个月):    个;托小班(12-24个月):   个;托大班(24-36个月):   个

工作人员

   机构负责人数:  人;保育员数:  人;保健员数:  人;             保安数:  人;炊事人员数:  人;其他人员数:   人。

托育

(元/人·月)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户外活动面积(平方米)

 

伙食费

(元/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绿化面积

(平方米)

 

托育机构总资产(万元)及近年来投入情况

 

 

 

 

所获国家、省、市级奖项情况

 

 

 

 

 

 

申请报告

 

 

 

 

 

 

 

 

 

 

 

 

 

 

 

 

 

  章:

                                                月   日

以下材料(复印件)随申报表一同上交:①备案回执②营业执照③食品经营许可证④消防安全承诺书⑤卫生评价合格证明⑥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⑦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⑧收费备案书

卫生健康部门

审核意见

 

 

 

   章:

                                     月   日

 

附件3

绩溪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A

指标

B级指标

C 级指标

评估结果

合格

不合格

A1

园舍

B1

环境

C1 托育机构有独立的托育场所机构场地安全,周边无危险、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租赁场地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10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合法。

 

 

B2

活动

场地

C3 有相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户外场所绿荫充足,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和托育机构绿化生均面积达到国家定标准。

 

 

C4 每班有符合规定的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寄宿制托育,活动室寝室必须分设)。

 

 

B3

托育

机构

建设

C5 托育机构有面积足够的办公及辅助用房:办公室、资料兼会议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保健室、晨检接待室、值班室、储藏室、教工厕所等。

 

 

C6 原则上每班配备1个卫生间,面积不低 8m2

 

 

C7 具有各类生活用房,包括食堂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开水、消毒间、工作人员更衣间等。

 

 

A2

托育

机构

设施

B4消防

C8★ 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B5

玩教具

配备

C9★ 室外有适宜不同年龄段幼儿使用的攀、爬、钻、跳、平衡等运动器械,设置合理。

 

 

C10 桌面玩具充足,材质安全,种类丰富,可供全班幼儿使用并适合幼儿年龄特点,自制玩教具占三分之一以上。

 

 

B6

生活

设施

C11 活动室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开放式的玩具柜、图书架桌、椅材质、规格符合相关要求,数量适宜。

 

 

C12 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并按规定消毒。

 

 

C13 寝室内有符合卫生及安全需求的床铺设备,每人一床,有较完备的生活和卫生用品,有防暑降温设施。

 

 

B7

食堂设备

C14 食堂配备必要的炊具和洗消设备,排气通风良好。

 

 

B8

保健室

C15 保健室内设器械柜、诊察床;有桌、椅、资料柜、自来水设施、污物桶、体重计、体温计、儿童或标准视力箱、听诊器、皮尺、压舌板、手电筒、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以及常用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外伤用药等。

 

 

B9

图书

资料

C16 有适合各年龄段幼儿阅读的图书5种以上,儿童人均5册以上,并经常更新。

 

 

C17 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与实践书籍,定期补充;有配套的教师用书、教学图片、录音带、光碟、幼儿操作教材。育婴师业务书籍人均不少于10本。

 

 

B10

安保设备

C18 配备防刺手套、防护盾牌、头盔、长(短)橡质棍、钢叉、灭火器、防火铲等 7 件必要安保器械配齐视频监控系统、一键式报警装置或门禁系统等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A3

招生与规模

B11

招生与

规模

C19 托育机构原则上应按年龄分班,分为乳儿班大班,18个月份以上的婴幼儿可以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该独立使用。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 10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 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 20以下三种班型,各年龄班班额要严格控制。

 

 

A4

保育

教育

 

B12

教育

工作

 

C20★ 保育员和婴幼儿关系和谐,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现象。

 

 

C21  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教育内容符合《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C22★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有较充足的游戏时间;游戏形式多样,既有组织的集体游戏,也有幼儿自主游戏;有丰富多样的游戏材料,适合不同年龄、不同发展水平幼儿需要。

 

 

C23  能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区角,满足幼儿自主游戏的需要,分区合理,区域材料丰富,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利用率高

 

 

C24 班级保育员提前预设的周、日教育计划,并向托育机构、家长公布。周计划目标明确,重点工作突出安排合理,内容丰富,早教课程安排科学合理。

 

 

C25 重视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定期召开家长会和组织亲子活动,经常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的知识

 

 

A4

保育

教育

B13

保育

工作

C26★ 科学合理安排一日活动,活动内容动静交替。认真执行一日生活制度,注重保教结合。幼儿24-36个月)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C27 幼儿创设整洁、干净、温馨、舒适的环境。保育员重视在生活活动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自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生活活动中要求明确,方法得当,指导有效。

 

 

C28★ 严格参照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建立晨检、消毒、隔离等卫生保健制度和健康检查制度并有相关记录表格。

 

 

A5

人员

配备

B14

比例与

类别

C29 配备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和专职保人员(育婴师),每班两教一保;专(兼)职保健、安保人员、财会人员、炊事人员按规定配备。符合配备保育人员(育婴师)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大班1:7,并依法保障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的权益

 

 

C30 保育员和职工月工资水平(含社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以上。

 

 

B15

资格与

培训

C31 托育机构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C32★保育员(育婴师)具备幼儿保育(育婴)资格证。

 

 

C33 保育员(育婴师)和职工进修、培训具有制度保障,每人每年参加各级各类培训 72 学时以上。

 

 

A6

规范

管理

B16

规范

管理

C34 托育机构独立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审批(备案)手续齐全;实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制度。

 

 

C35★ 伙食费专账专用,每周向家长公布幼儿食谱,每学期向保育员职工和家长公示伙食费开支情况。

 

 

C36 托育机构为独立法人,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和膳食管理委员会,其职责任务明确,并能发挥良好作用。

 

 

C37 托育机构工作计划、保教工作计划、后勤工作计划、各年龄班班级工作、教育活动专题等计划齐全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对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有具体的考核措施。

 

 

C38 建立教职工档案与幼儿学籍管理档案,各班级有幼儿信息表、花名册和异动记录等。

 

 

C39  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措施得力,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疏散演练活动。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C40 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任务和检查、指导,并能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说明:《绩溪县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共 6 个 A 级指标、16 个 B 级指标、40 个 C 级指标。每个 A 级指标中有 1—5 个星级指标(在序号后以★标注),共有 15 个星级指标。评价时根据各项指标要求评定合格与否,最后统计合格的 C 级指标数量,合格数量累计达到 28 个且 15 个星级指标中不达标指标不超过 4 项,即可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

 

附件4

 

 

 

 

绩溪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奖补资金支出计划表

托育机构

名称

 

 

 

负责人

 

 

 

 

托育费    (元/

 

托育机构

规模

 

实际提供托位数

(实际托育人数)

 

托育机构

专用账户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使 

 

(支出用途、数量、资金数量)

      负责人签字:                         托育机构印章:                         

 

                                      日

 

 

 

 

 

 

                          (盖     章)

                         

                               月         

注:托育费按包含伙食费等费用计算。

 

附件5

绩溪县普惠性托育机构奖补项目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托育机构名称

托育费     (元/月)

奖补资金补助情况

实际提供托位数(实际托育服务

人数)

 

 

 

 

 

 

 

 

 

 

 

 

 

 

 

 

 

 

 

 

 

 

 

 

 

 

 

 

 

 

 

 

 

 

 

 

 

 

 

 

 

 

 

 

 

 

 

 

 

 

注:托育费按包含伙食费等费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