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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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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111-00056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1-11-17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环境标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1-11-17 08:06 来源: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实施,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工作职责包括“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加强全过程服务引导”“制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根据职责分工指导各地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

2021年2月10日,《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2021版)的通知》(皖四最办〔2021〕1号)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区域评估,到2021年底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区评估评价事项全部完成,省级以下完成率不低于50%。

目前,我省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已按照省工改办要求基本完成,但对标长三角发达地区还有差距。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内容,加强对各市落地实施的跟踪指导,特制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环境标准”改革工作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通知)》。该项工作已纳入我厅对标沪苏浙今年应完成的创新机制之一。

二、起草过程

我厅认真收集研究省内外相关政策文件,走访合肥市高新区、马鞍山市经开区,总结分析我省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和“标准地”政策实施情况。3月22日—24日,组织开展省外调研,先后赴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德清县,与两个省厅环评处及相关地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进行深入座谈交流。调研结束后,针对我省改革需求,借鉴苏浙经验做法,起草了本《通知》,并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厅内各处室及事业单位意见,开展了合法合规性审查,法规处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4月27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4月29日,经修改完善后,文件正式发布。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落实环境影响区域评估,衔接“标准地”改革,指导制定环境准入标准清单,优化环评审批监管方式,从而完成区域评估和“标准地”改革工作任务,使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成果得到有效应用,提高环评审批效能,促进园区和企业绿色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任务。一是强化环境影响区域评估与规划环评的衔接联动,充分吸收规划环评成果,在评估时间、方式上灵活安排,减少重复评估。二是完善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将皖建审改办〔2019〕8号文件的要求作为主要内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内容和深度,提出更多的可供项目环评使用的成果,制定空间准入、环境质量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环境准入清单“四个清单”等,指导项目实施。三是科学制定环境准入标准。将“四个清单”作为“标准地”改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可提出高于达标排放要求的具体出让地块的控制性出让指标。

(二)应用路径。已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园区,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可采取以下相应措施改进环评审批。一是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主要依据是参照南京市做法。二是告知承诺制审批,在已提出“四个清单”的区域内,对“带标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以及“零土地”“零新增”的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环评文件,主要依据是参照浙江做法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 号)》等文件精神。三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在已提出“四个清单”的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多个项目编制1份环评文件,主要依据是《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四是在已提出“四个清单”的区域内,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报批,主要依据是参照上海做法。五是全程网办,主要依据是“一网通办”的工作要求。六是简化公共参与,主要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三)时间安排。第一阶段(4月—6月),在合肥、芜湖、蚌埠、宣城4市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一地六县”长三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产业集中合作区建设任务先试先行,安庆市主动申请第一阶段试点,其他各市可结合实际积极推进。第二阶段(7月—12月),按照《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2021版)的通知》(皖四最办〔2021〕1号)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到2021年底,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省级以下开发区、新区完成率不低于50%;年底前报送评估总结。

(四)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工作指南。为做好区域评估工作的具体指导,《通知》附件明确了环境影响区域评估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评估内容以及报告编写提纲,供实施中参照执行。

(五)环境准入标准清单编制指南。各地应明确提出建设项目入驻建设的标准或条件,作为“标准地”改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一是空间准入要求,指导不同地块上可新建何种项目。二是环境质量管控标准,指导项目建好后应符合何种标准。三是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指导项目建好后要达到何种排放强度。四是环境准入清单,指导何种项目可适用配套措施,或者何种项目不可适用配套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提出碳排放相关内容。

五、创新举措

一是服务高效。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评估、共享成果,减少企业环评编制成本和时间;结合“标准地”改革配套优化环评审批措施,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能,加快项目落地速度。

二是风险可控。在方案设计上,园区管理机构应完成规划环评、区域评估、制定标准等基本任务,明确法定强制约束,合理设定环境准入条件,新建项目符合条件的才能适用配套改革措施,确保新建项目环境风险可控。在工作推动上,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一地六县”合作区建设任务,在具备条件的部分产业园区先行先试,带动全省工作开展。

三是放管结合。主动衔接工程建设审批改革系统,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其它部门验收、执法工作联动,督促落实环保要求。建立试点退出机制,对违反试点条件的产业园区退出试点资格;将不履行承诺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再享受试点政策。

四是激励引导。各园区根据区域评估的深度享受不同成果。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使用环评审批优化措施,不符合的按常规程序审批,从而调动企业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在评估内容、评估范围、标准制定等方面,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灵活创新,在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部门协调。园区管委会落实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成果审查,指导公开、应用,对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应用好信用评价信息。

三是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监管,关注区域环境质量变化,建立试点退出机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落实职责。

四是做好总结评估。各地应定期统计分析应用成效,总结评估工作进展,确保实施“环境影响区域评估 环境标准”的区域健康发展。我厅将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