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3部门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财政部、中宣部、科技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进口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进口单位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会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具体实施办法。为落实国家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事业重要讲话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二是推动我省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加快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落地,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向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蓬勃发展。
三是落实减税降费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需要。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支持科学普及就是支持科技创新。
三、文件起草情况
在充分学习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借鉴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兄弟省市经验做法,省科技厅起草了《办法》。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合肥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广电局等部门的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了完善。按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请省科技厅第2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省科技厅联合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等7部门于2021年11月20日印发实施,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工作目标
梳理确认我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有关单位,细化自用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进口资格所需符合的条件,明确核定流程。相关部门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和科普用品进行核定,确保其合法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并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十二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定条件和程序、违规责任和实施期等方面内容。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三条明确申请单位需符合的条件。第四条明确了免税进口资格核定程序、提交材料内容。第五、六条明确了享受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需符合的条件和核定流程。第七条提出了办理减免税手续有关要求。第八条明确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申请单位虚报情况骗取免税资格的后果。第十条明确了免税进口资格需每年进行复核。第十一条明确了省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责任。第十二条明确了有效期。
六、创新举措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效,尽量减轻科普进口单位负担,《办法》规定,免税进口资格核定过程中,对于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各国家级科普基地、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安徽省科普教育基地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只需提供科普基地认定证书或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简化工作办理环节,减少资格核定所需材料,提高核定工作效率。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省科技厅将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核定符合免税进口资格的科普单位名单,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等部门核定符合免税进口资格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清单,确保科普进口单位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下一步,省科技厅将定期开展科普免税进口资格核定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确保符合条件的单位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政策解读联系人:省科技厅引智人才处王瑛珏
联系电话:0551-62655987
电子邮箱:1046639741@qq.com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科技厅引智人才处(邮编:23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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