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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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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36Y/202111-0004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36Y/202111-0004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1-23
[上级政策解读]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
发布时间:2021-11-23 17:23 来源:绩溪县瀛洲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摘自《绩溪县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民保〔2021〕55号)

 

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对象

1.低保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2.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县相关规定的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患者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可放宽至2倍。

4.支出型困难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5.其他低收入人口。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二、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

1.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审核确认委托下放至乡镇后,由乡镇按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并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县、乡民政部门要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基层上报、数据比对、热线信访等方式,精准识别认定救助帮扶对象,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帮扶信息数据库。

2.低保对象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及《绩溪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3.特困人员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4.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参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及《绩溪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直接认定。县民政局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直接将其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实行直接认定。县民政局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救助帮扶信息,直接将未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认定为低收入人口,或对已认定对象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6.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实行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相结合的认定方式。

依申请认定。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等认定程序参照《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及《绩溪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②直接认定。县民政局在开展临时救助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应当直接将其认定为低收入人口。

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县民政局应当自认定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视家庭困难状况变化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认定。

三、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

1.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以及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2.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3.住房救助。 农村低收入家庭符合住房安全保障条件的,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给予救助。

4.教育救助。对低收入人口符合学生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通过发放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相关费用减免等方式,进行资助。

5.就业援助。对劳动年龄内的低收入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税费减免、技能培训、劳务输出、产业扶持、就业帮扶车间等载体吸纳、以工代赈带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扶持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

6.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人口,按现行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7.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政策。

8.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行、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9.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有条件的情况下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人口,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救助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