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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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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109-0002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09-28
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109-0002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09-28
绩溪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1-09-28 09:34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和全国秋冬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证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规定,特发布如下禁令:

一、禁火时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绩溪县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

(一)禁火期内,在禁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吸烟、野炊、烧烤等;

5. 烧田埂地塝杂草、烧荒、烧灰积肥、烧秸秆、炼山等;

6.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其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防止使用明火发生火灾。

(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四、处罚措施: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机构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此期间拒不执行本禁火令出现违规用火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也可拨打县森林火警电话:0563-8162773。




绩溪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