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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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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557733698/202105-0003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文号: 绩公管委办〔2021〕2号
生成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5-14
索引号: 113417310557733698/202105-0003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文号: 绩公管委办〔2021〕2号
生成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5-14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4 11:01 来源:绩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原政务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强化招标采购单位的合同主体责任,根据《关于公布县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绩政秘〔2021〕22号文件)要求,《关于印发绩溪县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绩政办〔2016〕76号文件)宣布失效。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招标采购单位作为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主体,同时也是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应督促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发现违约情形的,及时要求其改正,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加强履约保证金收退环节的管理

1、履约保证金相关要求由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不得超出法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排斥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以汇票、本票、保函等方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招标(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须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各招标采购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确认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如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绩溪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3、根据有关规定,县公管局不再代管招标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做好衔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招标采购单位自行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台账,做好履约保证金收、退以及履约保函到期续保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4、严格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履约情况的动态管理。对符合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有违约情形,应扣除履约保证金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要求

1、招标采购单位应根据“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履约担保方式,简化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压缩退还时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由县公管局代管的履约保证金,仍由县公管局代管代退。符合退还条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督促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