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解读《绩溪县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15 17:32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保护绩溪县河流生态环境,巩固我县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宣城市水利局、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绩溪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保障河湖生态用水,促进小水电绿色发展,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由绩溪县农水局起草,在征求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广泛意见后,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由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属地管理责任,绩溪县农村水电站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农水局牵头负责全县小水电生态流量泄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委、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及有关乡镇依据自身职责,协助配合做好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主要任务
水电站应采取措施保障下游河道生态流量,控制河道减水程度,防止河道脱流、断流,充分发挥河段生态自然修复功能的作用。正常情况下,水电站下泄流量应不小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规定的坝(闸)下游河道生态需水量。
(一)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已批复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生态流量确定应遵照其规定。
(二)水电站坝址(取水口)处天然来水量小于或等于规定生态流量时,有调节能力的,宜采取运行调度措施,保障生态流量下泄;无调节能力的,按天然实际来水量进行泄放。选择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遵循安全可靠、因地制宜、技术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县农水局报告,改变后泄流设施过流能力应不小于核定的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对不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已建水电站,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流量泄放。
(一)有拦河坝的径流式水电站,必须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
(二)引水、泄水、冲沙、放空等设施功能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的,可利用或改造该设施下泄生态流量。
在建水电站应按照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严格实行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并预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接口。
各水电站应按要求在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处安装生态流量泄放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水电站名称、泄放设施类型及尺寸、生态流量泄放值、监督电话等。水电站业主应加强生态流量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发现监控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及时向县农水局报告,并及时进行修复。修复期间各水电站应保持生态流量正常达标泄放,绩溪县农村水电站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水、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现场巡查。
县农水局安排专人通过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系统对全县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水电站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水电站,由县农水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创新举措
一、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健全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更好地指导各水电站抓好整改落实;
二、要求小水电站业主应当加强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
三、强化技术监管,确保河流生态得到修复。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相关乡镇负责本辖区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共同做好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县农水局
咨询电话:0563-8158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