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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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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46C/202109-0005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绩溪县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09-16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46C/202109-0005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绩溪县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09-16
绩溪县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发布时间:2021-09-16 10:05 来源: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发改委公共服务清单(2021年本)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1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1.《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附件第78项取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粮、棉)进口关税配额初审”。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第十二条: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综合规划股 依申请类
2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3 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公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4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三、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与共享。“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47号):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交换、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第四章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可直接查询;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经被查询主体书面同意后查询,查询自身的凭有效证件。”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依申请类
5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县价格认证中心 依申请类
6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7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资料,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8 创投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转报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第二条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股权投资类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附带备案。
行政审批股 主动服务类
9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10 节能宣传教育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节能监察和资源节约
环境保护股
主动服务类
11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节能监察和资源节约
环境保护股
主动服务类
12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节能监察和资源节约
环境保护股
主动服务类
13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县水库移民事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14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认定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 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粮食综合股 依申请类
15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 (二十六)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科技部 全国妇联关于做好2020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粮发〔2020〕210号) “三、有关要求: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妇联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活动方案”。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16 指导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六)安全仓储与科技处: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 粮食综合股 依申请类
17 粮油价格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国粮调〔2014〕252号)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3.《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44号)3.1.1 省、市、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
 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四)粮食储备处 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18 “星级粮库”创建活动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1.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将粮食仓储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继续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快烘干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粮食仓储科技示范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二)《安徽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为主线,以打造星级粮库、建设“五个皖粮”为主题,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认真开展“一个提升、三个改善”为主要目标的“星级粮库”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改善仓储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工作环境,改善行业社会形象。
粮食综合股 依申请类
19 “主食厨房”企业加工配送中心、直营店认定挂牌申报 《安徽省粮食局“主食厨房”工程实施意见》(皖粮行〔2014〕49号)总体目标“各市用三年时间,每个省辖市至少要培育1个具有较大规模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主食厨房’企业。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布局一批‘主食厨房’直营门店、销售亭等经营网点。”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方便化、营养化的主食消费需求。  粮食综合股 依申请类
20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3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输价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6〕97号)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定价。4A级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3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由景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3.《安徽省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21 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推荐转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建立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库的通知》(皖粮行网函〔2017〕125号)各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和项目库建设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深入企业调研,抓紧填报附件《安徽粮油产业发展基金备选项目情况表》 粮食综合股 依申请类
22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23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第五款严格限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严格限定在《安徽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即: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批准占用公共道路建设的停车场(点),以及机场、码头、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旅游景点、公立医院、公办普通高校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按特定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政府定价管理。
    3.《安徽省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24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25 城市自来水、农村自来水价格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2.《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3.《安徽省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26 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27 服务价格登记证遗失补发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35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价格管理股 依申请类
28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139号)第二十二条:省市物价局制定和调整的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新增用户建安价格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3.《安徽省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29 光伏扶贫工程项目确定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一)项:大力发展光伏扶贫。鼓励和支持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以及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和村级光伏电站,增加贫困户和贫困村收入。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全文。
3.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农村经济和物资储备股 依申请类
30 国家粮食安全宣传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绩政办〔2015〕134号)24: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推广节粮减损,全面降低粮食损耗。加强爱粮节粮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全面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形成厉行节粮的社会风尚,制止粮食浪费行为。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31 基本殡葬服务价格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32 开展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 《安徽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皖粮仓联〔2012〕43号),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省粮食局报送年度专项建设计划,协助省粮食局做好项目落实、质量监管和验收等工作;汇总本地区农户档案资料,督促本地区项目县落实农户配套资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农户的储粮仓需求数量,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协议,落实收取农户自筹资金;负责项目进度、质量监督和储粮仓的发放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33 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宣传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绩政办〔2015〕134号)8: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适时栋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合理布设粮食收购网点,优化收购服务,方便农民售粮。仓储条件差,仓容紧缺的地方,要抓紧完善仓储设施。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主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利益联结机制,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切实保障政策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开展市场化收购的支持力度,杜绝向农民“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34 粮食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绩政办〔2015〕134号)11: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将粮食仓储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继续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快烘干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粮食仓储科技示范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35 粮食市场行情信息发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36 粮食应急保障 《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绩政办〔2015〕134号)8: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适时栋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合理布设粮食收购网点,优化收购服务,方便农民售粮。仓储条件差,仓容紧缺的地方,要抓紧完善仓储设施。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主导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利益联结机制,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切实保障政策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开展市场化收购的支持力度,杜绝向农民“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37 粮油质量检测技术培训 (一)《安徽省2016年临时收储小麦质量验收方案》(皖粮明电〔2016〕26号):市、县粮食局负责辖区内临储小麦的质量预检,强化收购过程质量监管,指定人员做好临储小麦收购质量检测工作,配合做好质量监督抽查、验收等工作。
(二)《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加强“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的通知》:开展“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是对“放心粮油”企业、经营网点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放心粮油”工程健康发展、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部署,定期开展“放心粮油”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及时向省局“放心粮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开展情况。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38 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 (一)《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2011〕184号):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项目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二)《安徽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皖粮仓联〔2012〕43号):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省粮食局报送年度专项建设计划,协助省粮食局做好项目落实、质量监管和验收等工作;汇总本地区农户档案资料,督促本地区项目县落实农户配套资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农户的储粮仓需求数量,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协议,落实收取农户自筹资金;负责项目进度、质量监督和储粮仓的发放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39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40 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048号)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由各市粮食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拟定项目申报通知。所属县(区)粮食、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联合行文,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粮储局、财政局。  粮食综合股 依申请类
41 县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2.《安徽省定价目录》
价格管理股 主动服务类
42 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信息公布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四个共同机制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86号):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收储库点。在收购启动前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已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 粮食综合股 主动服务类
43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情况公开和结果查询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二十条: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十五条第二款: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行政审批股 依申请类
注:实施机构栏填上经县委编委批准设立的股室或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