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15 号
被处罚单位: 绩溪县龙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埠头上
邮政编码: 24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建光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主要证据有张建光、鲍文龙、周助家、程江等人询问笔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16 号
被处罚人: 鲍文龙 性别: 男 年龄: 48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华阳东路**号 邮政编码: 2453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绩溪县龙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第七工程队队长 单位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埠头上
违法事实及证据: 安排吴梦波、陈利满等4人到事故现场开展作业,未到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未有效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有效确保作业人员按规定落实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证据有张建光、鲍文龙、周助家、程江等人询问笔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17 号
被处罚人: 周助家 性别: 男 年龄: 51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安徽省绩溪县新城华庭**栋***室 邮政编码: 2453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绩溪县龙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专职安全员 单位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埠头上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持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有效排查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证据有张建光、鲍文龙、周助家、程江等人询问笔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18 号
被处罚人: 程江 性别: 男 年龄: 47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安徽省绩溪县光明厂宿舍 邮政编码: 2453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绩溪县龙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工程部经理、安全负责人
单位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埠头上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持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排查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主要证据有张建光、鲍文龙、周助家、程江等人询问笔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 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绩 )应急罚〔2021〕综合协调-19 号
被处罚人: 张建光 性别: 男 年龄: 50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十里坦村**号 邮政编码: 245300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绩溪县龙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单位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埠头上
违法事实及证据: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张建光、鲍文龙、周助家、程江等人询问笔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等材料,现场勘察图片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柒拾元伍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0000126839010300000018,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8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