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县食药安办起草了《绩溪县食品安全“四员”工作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4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办,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汪雪晖; 电话:8156269;
邮箱:jxxsab@163.com
附件:《绩溪县食品安全“四员”工作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绩溪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绩溪县食品安全“四员”工作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宣城市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举措》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基层食品安全“四员”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安全“四员”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第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及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领导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覆盖食品安全“四员”考核、奖励、监督等环节工作,对食品安全“四员”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四员”考核,包括月度检查和年终考核。考核工作实行公正、公开、注重成果、个人考核与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划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考核等次和比例,将考核等次作为食品安全“四员”奖励依据。
第二章 考核细则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食品安全“四员”奖励原则上实行分类奖励制度。
(一)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
(二)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乡镇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可按月给予奖励。
(三)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乡镇,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细则标准如下: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设基本分100分;
基本分≥85分为优秀、≥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按考核得分(基本分+附加分)的多少,从高到低排序,评出3个“先进四员”集体,一并列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第七条 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一)管理员工作(分值36分)
1.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村级年度考核;
3.负责协调解决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
4.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总结和报告;
5.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指派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或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6.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并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信息;
7.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宣传教育、协助执法工作;
8.组织食品安全“四员”参加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
9.完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经查本项工作履职不到位的,按条目数扣分,每条4分,本项扣分扣完为止。
(二)宣传员工作(分值18分)
1.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2.负责乡镇食品安全宣传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落实并进行总结和分析;
4.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5.负责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工作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6.指导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现场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完成管理员交办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经查本项工作履职不到位的,按条目数扣分,每条3分,本项扣分扣完为止。
(三)协管员工作(分值28分)
1.承担村食品安全的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
2.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含厨师备案,下同)管理工作,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纳入服务事项进驻村便民服务中心;
3.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现场指导工作,督促主办者和承办者落实主体责任;
4.负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村食品生产经营者(含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台账;
5.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或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6.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
7.完成管理员、宣传员交办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经查本项工作履职不到位的,按条目数扣分,每条4分,本项扣分扣完为止。
(四)信息员工作(分值18分)
1.承担村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和报告工作;
2.负责村食品安全宣传栏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管理的指导服务工作;
4.负责建立健全相关食品安全工作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5.负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完成协管员交办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6.参加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协助执法,并做好记录。
经查本项工作履职不到位的,按条目数扣分,每条3分,本项扣分扣完为止。
(五)“四员”互评(附加分10分)
“四员”互评分“优秀”,“一般”,“差”三个等次,综合评价优秀得分10分,一般的得分为5分,差的不得分。
考核方式:由乡镇党委政府及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参加投票,评为“优秀”的票数应达到总投票数的90%(含90%)以上,评为“一般”的票数应达到总投票数的70%(含70%)以上,票数在总投票数70%以下的为“差”。
第八条 乡镇“四员”工作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
(1)迟到、早退达到30次或旷工2天以上的;
(2)请事假(病假)次数达到30天的;
(3)休假天数超过法定休假天数的;
(4)随机抽查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
(5)弄虚作假、擅自填写报表材料的;
(6)未按操作规范执行检查事项,办事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有其他违规情形的。
第九条 乡镇“四员”工作人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的,不参与考核,没有考核等次:
(1)被群众投诉两次以上的;
(2)因违反工作纪律被通报的;
(3)经查实,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4)有其他违规情形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