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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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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671Y/202108-00001 组配分类: 受灾人员救助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绩溪县临时救助分类救助标准与范围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8-0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671Y/202108-00001
组配分类: 受灾人员救助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绩溪县临时救助分类救助标准与范围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8-03
绩溪县临时救助分类救助标准与范围
发布时间:2021-08-03 08:40 来源: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分类救助

范围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有关规定。

二、临时救助分类、分档救助标准

(一)突发事件救助标准 

1、火灾: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⑴烧毁主房房屋,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予以救助; 

⑵烧毁非居人房屋,财产损失在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 

⑶烧毁牲畜棚以及其它附属用房,财产损失在1.5万元以下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 

2、车祸、溺水、矿难: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⑴车祸、溺水、矿难引起人员死亡: 按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0倍予以救助;

⑵车祸、溺水、矿难未引起人员死亡:有医疗费用支出的,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5%予以救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低保对象上浮15%,特困供养人员上浮30%,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无医疗费用支出的,按家庭困难情况酌情救助,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

(二)因病救助标准 

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具体标准如下: 

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5%予以救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低保对象上浮15%,特困供养人员上浮30%。

(三)因学救助标准

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8倍。具体标准如下:

1、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按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8倍予以救助。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按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6倍予以救助。

3、其他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家庭困难情况,按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4倍予以救助。

(四)其他救助标准

对其他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县民政局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4倍。

1、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4倍予以救助。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的,按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予以救助。

3、其他困难家庭,按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予以救助。

(五)急难性救助标准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乡两级应及时“先行救助、后期补齐经办手续”,按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予以救助,其中乡镇小额临时救助资金每户次不超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