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委托权责
发布时间:2021-07-27 09:19
来源:绩溪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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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 绩溪县林业局 的名义,在其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1.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2.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3.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具体附后)
(二)监督检查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林业领域内 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收集其他相关证据。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托单位调查结束后,对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程序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受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受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有关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机关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委托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委托执法事项的依据、执法流程、自由裁量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应当从其内部调配在编人员充实执法机构,并组织其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 可从事执法活动。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受委托单位:华阳镇人民政府、临溪镇人民政府、扬溪镇人民政府、瀛洲镇人民政府、伏岭镇人民政府、金沙镇人民政府、家朋乡人民政府、荆州乡人民政府、板桥头乡人民政府、上庄镇人民政府、长安镇人民政府。
受委托时间: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