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荆州乡人民政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荆州乡> 基层政务公开> 公共法律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15G/202106-00039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荆州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6-2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15G/202106-00039
组配分类: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发布机构: 荆州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6-28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28 15:45 来源:荆州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九、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

  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2011年)(国办发〔201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