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社局2017-2021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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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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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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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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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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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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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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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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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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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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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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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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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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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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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十条:申请筹备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须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来源、投资数额、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
(二)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
(三)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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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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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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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验资报告。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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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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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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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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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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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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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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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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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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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验资报告。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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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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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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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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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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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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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四十九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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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和变更、注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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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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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验资报告。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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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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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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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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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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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第二十八条: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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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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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已取消人社部“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我市相应取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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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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