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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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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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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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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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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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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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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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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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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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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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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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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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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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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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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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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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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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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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第二章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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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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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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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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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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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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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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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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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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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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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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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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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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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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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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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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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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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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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发改委令第4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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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监督检查(共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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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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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发改委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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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关于降低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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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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