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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局、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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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2104-0002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1〕03号 文号: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1〕03号
生成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4-14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58X/202104-0002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布机构: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通告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1〕03号
文号: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1〕03号
生成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4-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1〕03号
发布时间:2021-04-14 15:17 来源: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绩自然资规执罚〔2021〕03号

绩溪县金丰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20年12月开始在金沙镇38号桥村土名“梅杯”处占用农民集体土地2813.26平方米,用于堆放砂石加工原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勘测报告书;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及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已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13.26平方米土地。

二、对占用2225.40平方米基本农田并处30元/平方米罚款,计66762元。对占用的587.86平方米一般农田并处20元/平方米罚款,计11757.2元,上述罚款合计:78519.2元。

三、责令你公司30日改正或者治理,恢复被破坏的2813.26平方米耕地的种植条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室开具一般缴款书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其他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觉履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政府或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葛尚军     汪中军

电话:          8159110       

地址: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