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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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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103-00015 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应急局执法职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3-12
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103-00015
组配分类: 执法职责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应急局执法职责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3-12
绩溪县应急局执法职责
发布时间:2021-03-12 18:05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1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决定,制作预审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预审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预审报告决定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3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决定,制作预审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预审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预审报告决定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核定阶段责任: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参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处罚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和监测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行为进行调查,证据完整确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对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行为进行调查,证据完整确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权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行政相对人是否予以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规规定和程序对本市范围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权力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3.《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第十条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震监测的工程,必须事先征得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商定补救措施;监测设施需要迁址新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建设和搬迁的费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处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是否会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
    3、决定阶段责任:告知行政相对人审查是否予以通过。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八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档案材料,残疾评定情况,核对残情信息等。
  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交由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后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意见。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1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6.1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五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六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七款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0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八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九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十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一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5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6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二款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7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三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8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四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9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五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0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六款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1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七款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2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3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和零售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7.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8.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三款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五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六款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7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七款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8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9.1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规定的处罚 11.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议,擅自开工的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3.第三十一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3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4.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5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6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12.1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2.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2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4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5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6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7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8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9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0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1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2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3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处罚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设施竣工检验检测和试生产(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1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4.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2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3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4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14.1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2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5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包储存管理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15.1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2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3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4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7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处罚 对已取得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17.1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2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3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4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5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和鉴定机构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规定的处罚 18.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3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4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5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6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投入必需的资金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取相应安全管理措施的处罚 21.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违规开展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处罚 22.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违反应急救援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27.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和为无证经营提供场所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29.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4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6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7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8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9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10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35.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2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3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4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5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及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6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及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及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36.1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2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3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4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5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6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7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8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9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10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11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12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13对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开展勘探活动的处罚 37.1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3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4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5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6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议擅自施工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7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行政处罚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40.1违法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2违法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3违法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5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6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7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8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申领、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41.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修改)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5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修改)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6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修改)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7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修改)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8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9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63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10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修订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11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修订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12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修订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13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修订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42.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3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6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培训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后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资格证许可、使用、管理和执业相关规定的处罚 43.1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3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1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4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5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6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7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8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9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1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45.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2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3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4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5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1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6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1.首次发现以上行为,立即责令限期改正;2.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7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验收相关规定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九条。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矿权人提交的抵押备案申请,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采矿权抵押备案材料,是否有相应抵押合同、采矿权是否存在争议等。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进行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制作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相应诉权。
4、送达阶段责任:拟制备案通知,制作送达文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采矿权备案后实施情况。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行政处罚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开采经改进后仍不具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行政强制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责令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行政强制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1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其他权力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探矿权、采矿权年检资料。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年检要求。申报年检材料不全的,通知相关矿业权人一次性补齐。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抽查、批量办理。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拟定年检复核意见或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采矿权年检合格则进行注册登记,探矿权复审合格则上报省厅终审。采矿权年检结论及相关材料送达采矿权人,择时在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其他  权力 应急预案的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8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88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其他  权力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意见书,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限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其他  权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