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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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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103-00008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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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3-16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6 16:32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经省政府同意,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和林业局、气象局日前联合印发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皖应急〔2020〕132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尾矿库是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是一个由尾砂堆积形成的具有高势能的危险源,一旦发生溃坝会产生泥石流,可能对其下游居民和设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容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内外历史上都曾发生过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自2012年以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2012〕32号)实施以来,全省各级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先后开展了攻坚克难、专家会诊、“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和遏制尾矿库较大及以上事故专项整治、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等行动,较好地落实了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保证了尾矿库的正常运行。

今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等八部、委(局)共同印发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李国英省长批示:我省要依据此通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省政府10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局、气象局共同制定的《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尽管当前尾矿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安全风险和环境监管仍然面临着现实考验。一是我省尾矿库的基数仍然较大。现有尾矿库191座,其中“头顶库”32座,主要类型为山谷型和平地型,尾矿库中在用及在建的49座,尾砂回采16座,闭库及停用尾矿库126座。二是长江领域占比较大。116座分布在铜陵、池州、马鞍山、芜湖、安庆等沿江城市,占全省的61.42%;22座“头顶库”占全省该类型库的68.75%;四等以上尾矿库23座,占全省该类型库的71.87%,省内唯一的二等库处在该流域。数量多、类型复杂、危险隐患较大。三是受汛期影响大。我省长江流域尾矿库集中分布在秋浦河、九华河、顺安河、凤凰河、姑溪河等20多条主要支、干流附近。由于长江中下游一带雨量充沛,每年的汛期,对尾矿库的安全影响较大,安全度汛成为工作的重点。四是受企业效益的影响较大。全省76座属于独立选厂尾矿库而没有矿山实体,受市场和自身效益因素的制约大,该类型的日常管理工作缺少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有的库长期停用,有的库未及时闭库,影响了该类型库的安全运行。五是监管执法力度有所减弱。2005年以来,全省未发生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由于长期没有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盲目乐观的思想客观存在,忽视风险管控,对一些尾矿库动态变化情况不能及时跟踪,治理措施和力度有所减弱。

防范化解这些风险,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局面,是摆在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一项经常性工作任务,也是必须解决的现实课题。因此,制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的意义主要在于: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挺在事故前面,消防尾矿库安全和环境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效探索尾矿库退出机制促进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的迫切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化解安全隐患,既要依法治理,强基固本;也要多措并举,有效化解。各级要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为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做出应有努力。三是解决当前我省尾矿库安全和环保等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特别是针对停用和长期废弃的尾矿库,既不能继续进行生产,也不能将这些土地合理利用,成为制约发展的一道屏障。现实要求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隐患,为经济社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应急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印发后,李国英省长批示:我省要依据此通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省应急厅牵头起草了《方案》,并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等8个省直单位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进行了多轮审核修改,并会同省司法厅、办公厅政策法规室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7月17日,经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委主要领导同意,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年年底,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头顶库”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五、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有五个方面。

(一)健全完善责任体系,筑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基础。

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企业要明确尾矿库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巡坝负责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二)严格准入管理,切实控制尾矿库数量。

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水阳江、青弋江、华阳河、皖河、漳河、滁河、菜子湖和巢湖等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

(三)严格防范化解措施,切实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企业对尾矿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自2020年起,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全省尾矿库进行一次全覆盖隐患排查和治理,扫除盲区,切实减少安全风险隐患。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2020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各项防洪度汛措施落实到位。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六、创新举措

一是进一步夯实了各有关方面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方面,吸收部分地区成功经验,提出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在部门监管责任方面,提出要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草原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在企业主体责任方面,首次明确提出尾矿库企业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明确尾矿库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巡坝负责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以解决尾矿库企业不会管或管不好的问题。

二是实施尾矿库总量控制和公告制度。提出尾矿库总量控制的目标,要求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要求各地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网站以及当地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告,确保每座尾矿库都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监督。

三是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提高了尾矿库准入条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四是强化闭库治理和销号。经省政府同意,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共同制定了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尾矿库退出机制,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要求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

五是进一步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要求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保障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是进一步健全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扩大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覆盖范围,要求到2022年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分级建设或省应急厅建设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省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要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切实提高尾矿库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七、保障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要求,通过官网及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各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尾矿库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安全规程,确保尾矿库本质安全。一是明确责任。《方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总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二是强化考核。《方案》明确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要求上级人民政府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加强责任考核追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氛围,促进工作落实。三是加强社会监督。要求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共识。强化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