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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103-00008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专家解读】历史建筑专家、住建局工会主席张顺文解读:《绩溪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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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名称: 【专家解读】历史建筑专家、住建局工会主席张顺文解读:《绩溪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0
发布日期: 2021-03-10
【专家解读】历史建筑专家、住建局工会主席张顺文解读:《绩溪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10 16:19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适用于绩溪县县域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历史文化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解决部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存在的保护内容不完整、保护利用不到位、保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历史建筑作为名城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促进各职能部门协作,形成名城保护工作合力,做好我县名城保护工作,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安徽省历史建筑普查与认定技术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由我局牵头拟定了《绩溪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历史建筑保护就是保护历史文化的载体。历史建筑是一种文化精神的载体,是我县的“历史记忆的符号”和“城市文化发展的链条”,一旦破坏,就再难以恢复和接续。记录历史,展示文化,载托灵魂,就是历史建筑的真正意义和价值。将历史建筑的历史因素进行完整的传承与表达,便是今天历史建筑保护的真正意义;历史建筑是发展旅游业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生产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人民对文化的需要将更为迫切。历史建筑在新的时期又担当起文化休闲娱乐场所这样一个新的历史使命。历史建筑不仅是市人民休闲、娱乐的场所,更是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历史建筑是新建筑设计和新艺术创作的重要借鉴。历史建筑在艺术和技术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建筑布局、材料、施工、艺术装饰、传统风格等方面,是几千年来无数工匠们在长期建筑实践中多积累下来的经验。这些技术成就,对现有的有关专业人员,有着极大的启迪和示范作用。

通过制定《绩溪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认定的标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责任、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规定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绩溪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份拟定完成,并征求各乡镇及县财政局、文旅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建行了部分修改,2020年12月23日经单位法律顾问审核,2021年1月7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形成送审稿。该办法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是明确了本办法出台的依据,指出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并对历史建筑进行了明确定义。第二章主要是明确历史建筑认定的标准和有关要求。第三章是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责任进行了确定。第四章主要是对明确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规定,并确定补助资金办理流程。第五章主要是明确责任追究,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四、工作目标

一是加大对已公布的20幢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合理进行利用。《管理办法》第三章明确了历史建筑的等级范围和历史建筑的拆除、改建、修缮的权限和程序,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在不破坏历史建筑价值特色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级别的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件》中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维护历史文化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推进老城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复兴,提升城市品质内涵。二是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作用。通过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恢复绩溪历史城区风貌,打造一批具有绩溪特色的古民居群,并结合保护对古民居群进行再开发利用,县政府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与文化、旅游等业态相关产业,从而带动周边旅游业的发展。三是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的认定,确保历史建筑应保尽保。《管理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历史建筑的认定方式,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单,由绩溪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务中心会同绩溪县文化和旅游局(文物所)研究提出,并征求建筑所有权人的意见,由住建局开展普查、测绘及保护图则编制工作,完成前期普查工作初步判定历史建筑后经专家评定及公示无异议后,报绩溪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进行论证后报县政府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为历史建筑。

五、主要任务

一是对全县域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认定;历史建筑的认定工作可分批次进行,根据历史建筑突出价值或综合价值,并在充分采纳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划分为一级历史建筑、二级历史建筑、三级历史建筑和登记历史建筑四个级别,其中三级及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二是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绩溪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务中心完成建档工作,统一制作悬挂保护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三是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县政府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与文化、旅游等业态相关产业。

六、创新举措

完善了我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政策依据,绩溪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随着全县上下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保护的认识显著提高并形成共识,破坏历史建筑保护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防范与制止。但是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我县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历史建筑保护的认识差异较大;二是保护工作的基础和制度不够完善,等等。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使绩溪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有的放矢、有章可循,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了《绩溪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法》。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保障措施:一是设立了绩溪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务中心;二是成立了绩溪县名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下一步工作:一是对我县历史文化名村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认定,公布我县第二批历史建筑;二是谋划项目加大对已公布的20幢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并合理开发利用。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张顺文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3-8168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