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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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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103-000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城管执法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3-02
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103-0000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城管执法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3-02
绩溪县城管执法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1-03-02 17:04 来源: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监督电话
1 城管志愿者服务 《宣城市区“人人当城管”活动实施意见》(宣创建指〔2015〕23号)按照“全民参与、自愿加入”的原则,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参与热情,充分发挥社区离退休老党员作用,大力提倡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城管志愿服务。依托社区城管服务站,每个社区组建不少于100人的城管志愿者队伍,配备志愿者帽、红袖标等标识。 办公室 8150883
2 大型户外广告牌(LED屏)发布公益广告 《宣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宣政办秘[2015]104号)第九条:公益性户外广告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公益广告的内容、设置时间以及方式等,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第十七条:经营性户外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内容填充;经营性户外广告发布公益性内容所占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应不低于30%。 行政审批股 8173123
3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股 8173123
4 数字化城管服务 1.《关于印发<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119号):一、总则 推进数字城管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各地要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问题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构建数字城管系统。
2.《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7]73号):积极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建设系统效能建设,提升城市日常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应急能力。
3.《关于设立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的批复》(宣编[2011]91号)
4.《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1号令)
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8152319
5 “12319”城管热线服务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19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办精[2015]39号):二、推进平台建设。各地应统筹协调12319热线与短信平台建设,统筹规划,科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建立统一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现代媒体平台,努力探索城市管理的新方法和新模式。
2.《关于设立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的批复》(宣编[2011]91号)
3.《宣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市政府1号令)
4.《关于同意宣城市启用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的批复》(建办函[2011]416号)
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8152319
6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环卫所 8162011
7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改造和保洁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2004年6月1日实施,2011年12月28日最后修订)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人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
环卫所 8162011
8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 1.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第十六条: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关于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垃圾处理收费减免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91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家庭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环卫所 8162011
9 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及划线服务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宣政办[2013]1号)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区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市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施划。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施划方案。
执法大队 8167097
10 设置摊点群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执法大队 8167097
11 设置季节性瓜果摊点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执法大队 8167097
12 设置市容(城管)服务岗亭 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日常开展。 执法大队 8167097
13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 《安徽省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建城函〔2016〕1408号)规定: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在部门网站公布一次公共供水水质检测情况(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接受公众对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并公开咨询电话。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14 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发布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15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分别于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和2019年3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16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1.《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四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和2010年8月2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17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18 城市泵站及附属设施养护、维修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专业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19 城市雨水管网养护、维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2.《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成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理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20 城区防汛排涝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2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22 公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23 开放式公园、广场养护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24 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技术指导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四条: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25 城市绿化养护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和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26 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十八)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27 城市道路绿化养护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
28 城区主干道雨水及雨污合流制管道清淤疏浚 1.《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2.《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成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理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县市政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8167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