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原环保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生态环境分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007-00050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双拥优抚安置有关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0
索引号: 11341700MB1723593J/202007-00050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双拥优抚安置有关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0
双拥优抚安置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0 16:28 来源: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我市有哪些优待?

答: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公园、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免费在图书馆阅览图书;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票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残疾军人乘坐火车、长途公共汽车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2、我市在哪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军人优先”等标志牌?

答:各客运单位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优先售票,有条件的应开设军人候车(船)室。邮政窗口、银行、医院以及通信服务窗口等公共服务场所都要设置“军人优先”“残疾军人优先”和“拥军优属服务公约”等标志牌。

3、现役军人立功有哪些奖励?

答:县(区)党委、政府,镇党委、政府(街道工委、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喜报时,要向其亲属报喜,对立功的现役军人亲属予以奖励:荣获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40%;荣立二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0%;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0%;被评为优秀士官或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5%,个人同时获得立功奖项和优秀士兵的,按立功奖励金奖励。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适用对象是哪些?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5、现役军人死亡,符合哪些情形,可批准为烈士?

答: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6、现役军人死亡,符合哪些情形,可确认为因公牺牲?

答: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7、现役军人死亡,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8、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什么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答: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9、对符合哪些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答: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10、伤残抚恤适应的对象条件有哪些?

答:伤残抚恤适应的对象为中国公民,其条件是: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11、因战致残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其认定条件是:

(一)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12、因公致残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因公致残是指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认定条件是: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三)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四)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五)其他因公致残的。

13、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

(三)退役证件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

(四)、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七)《优抚对象档案信息录入表》。

(八)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二寸照片1张。

14、 伤残证件有效期是多久?

答:伤残证件有效期

(一)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二)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由县民政局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由民政厅负责为其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申明作废。

15、伤残证件如何补办?

答:伤残证件补办程序:

(一)个人申请补发伤残证件报告;

(二)原伤残评定审批表或迁入换证审批表(复印件);

(三)登报声明原抚恤证作废报样(原件);

(四)个人二寸红底免冠照片2张;

(五)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均需贴2寸红底半身免冠照片)。

伤残证件损坏换证的,不需登报声明,由本人将旧证交所属县(区、市)民政局,其他呈报材料与丢失证件相同。

16、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目前,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标准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发放。

17、已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的优抚对象能否双重享受待遇?

答:按现行政策,已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的优抚对象不分年龄,已享受到国家的抚恤补助待遇,这些人员不能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待遇,既符合现行优抚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一贯原则,也照顾了各类优抚对象之间的待遇平衡。

18、农村籍退役士兵是如何界定的?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和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老年生活补助。目前,我区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给25元。

19、退役士兵安置有何规定?

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分为: 自主就业 和 安排工作。

自主就业: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0、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21、退役士兵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易地安置?

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22、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何规定?其培训教育经费是如何保障的?

答: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自主退役士兵,在退役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以自愿参加为主。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学杂费、住宿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的收费标准给予保障,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与教育培训院校(机构)根据培训规模、时间、成本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