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绩溪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组织开展了《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现行《绩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于2013年发布,而安徽省和宣城市分别在2018年5月和2018年12月对《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此次的修订和完善使绩溪县质量奖评选表彰符合要求、更加规范。
(二)2013年修订的《绩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中规定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2018年修订的《关于实施“双百”工程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新获得的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二者在奖励额度上存在区别。对于2018年后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都根据《“双百”工程》文件给予实际奖励资金10万元。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梳理分析存在问题,认真学习研究《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提出了修订意见。2020年7月9日至7月17日,绩溪县质量发展委员会陆续征求了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县应急局等15个绩溪县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建设质量强县。
五、主要任务
(一)修改名称。将奖励名称由原来的“绩溪县县长质量奖”改为“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简称“政府质量奖”。
(二)调整有关程序。《管理办法》第1章,第4条,“县长质量奖”的评定时间由原来的“每年评选”改为“两年评定一次”。《管理办法》第3章,第16条,在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单位名单上,将原“公示时间15日”改为“7日”。
(三)修改申报条件。《管理办法》第2章,第7条,在申报条件部门,县域内注册经营满“5年”,修订为“3年”。
(四)调整奖励金额。《管理办法》第4章,第18条,2013年发布的《绩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中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的奖励资金为“5万元”,后根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双百”工程 促进经济更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从2018年开始对获奖企业的实际奖励资金改为“10万元”,建议今后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六、创新举措
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参与评选表彰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组成,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举行会议,听取陈述答辩,对专家工作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进行审议,并确定拟获奖名单报县政府研究。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的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质量发展委员会组织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等工作。
八、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绩溪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563-815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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