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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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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009-0003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通知
名称: 关于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受灾群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绩减灾办【2020】4号
生成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07
关于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受灾群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7 11:37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科学高效地使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进一步做好我县遭受自然灾害地区非应急期的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自然灾害救灾(受灾群众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的通知(皖应急函〔2020〕320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1.倒损民房重建修缮补助资金。参照去年标准,暂按倒房重建户均2万、损房修缮户均0.2万元测算,待今年省级明确补助标准后,按明确的标准执行。

2.过渡性生活救助。

1)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同时具备)的受灾群众,按每人每天10元(省启动二级响应加1斤粮)进行救助,时限3个月。

2)过渡性生活补助。主要针对因灾房屋倒损无法居住、无法返家的受灾群众。以户为单位实施救助,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不与前款叠加)。

3.灾害应急救助。主要用于受灾群众“五有”等基本生活保障,特别是紧急转移安置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以乡、村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采购必要生活物资发放给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期间用于受灾群众衣食住医等方面支出、通过社会化保障方式安置受灾群众以及其他用于受灾群众生活安排的支出等。确需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应严格落实现金发放的有关流程、公示和打卡发放要求。

4.冬春生活困难补助。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困难的受灾群众安排补助资金,以户为单位组织发放,对贫困群众等重点救助对象应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按照当年冬春救助方案的救助标准,切实提升贫困群体救助水平,严控一般户群众救助范围。统筹测算标准按人均不低于270元执行(一般9月底前完成需救助工作调查评估;12月至次年2月前,完成救助工作。资金一般春节前发放到位)。

二、救灾资金发放方式

开展非应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时,应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政务公开栏、村民组和人员集聚地显要位置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救助类别、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以及举报联系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后组织救助。

对因房屋受损无法返家需要长期集中安置人员的过渡期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中的集中建房和群众无能力自建需政府代建等情况,由应急部门会同基层政府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确保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三、工作要求

(一)尽快摸排上报受灾群众名单和需救助资金数量。严格按照“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快速、有序、精准地摸排出需要救助的受灾群众名单及需救助金额,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时上报审批。所有资金发到个人的,都必须于9月25日前上报资金分配的名册台账(名册台账样表见后附件1、2,公示样表根据需要公示的内容自制),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确保应救尽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二)认真有效实施救助。要根据上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受灾群众受灾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救助金额。救灾资金优先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倾斜,不得搞平均主义、一刀切,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现象。

(三)重视救灾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要求,救灾资金需实行绩效管理,上级每年都要针对救助户数和人数,救助标准,救助效果等开展绩效评估。各乡镇在安排考虑相关工作要求时,及时报送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1、绩溪县因灾受损房屋重建或修缮补助资金发放清册

2、绩溪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清册

  

    

绩溪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