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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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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011-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绩市监〔2020〕68号
生成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1-30
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011-0003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绩市监〔2020〕68号
生成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1-30
关于印发《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30 11:32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

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电﹝2020﹞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密电﹝2020﹞1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密电﹝2020﹞2号)、《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绩政办﹝2020﹞55号)精神,按照职责分工,现就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股室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对全县各行政村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进行复查。

二、复查重点

   (一)农村地区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数量、登记许可信息;

(二)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118号)要求,对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驻在)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四)从事食品经营(含餐饮服务)的,是否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申请许可所需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制度以及布局流程等食品安全条件,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况。

(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方案。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周密、行之有效、便于操作的具体工作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行政审批股牵头;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二)组织复查。充分利用企业登记注册和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信息,梳理出农村地区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数据,完成档案材料和实地现场的复查。(行政审批股、食品安全监管股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月中旬前)

对农村地区从事食品经营的,重点是人员聚集的餐饮服务、超市等市场主体,集中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关于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核复查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开展核查。(食品安全监管股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月中旬前)

(三)全面整治。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对于利用信息系统梳理出来的市场主体和食品经营户,要及时将登记许可信息共享给同级的住建、应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行政审批股、食品安全监管股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2.开展非正常经营户清理。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未申报纳税,且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查找不到的,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监管股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3.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于市场检查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发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信用监管股牵头,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完成阶段性清理,后期长期坚持实施)

4.做好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置。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核实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办理《营业执照》且尚在经营的,依法责令变更登记;拒不变更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办理《营业执照》,但已经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督促办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现场查找不到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行政审批股、信用监管股牵头,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后期长期坚持实施)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股室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下,建立衔接有序、运转高效、行动有力的工作机制。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实行挂图作战对账销号。要强化督查检查,全面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2、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股室自2020年12月7日起,每星期报送一次复查情况,并分别于2021年1月5日前、6月18日前将复查汇总情况及汇总表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县市场监管局。在复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联系人:行政审批股      王雅平  8169590

        食品安全监管股  汪雪晖  8156269

        信用监管股      胡少义  8158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