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安徽省绩溪县交通运输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交运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03Y/202012-0002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交通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0-12-29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903Y/202012-0002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交通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0-12-29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9 09:14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交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依法惩治交通运输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2020年8月,我厅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了《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

一、出台背景

(一)制定《工作指引》是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需要。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我省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制定《工作指引》,对于细化落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机制,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工作指引》是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程序,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有效打击交通运输领域违法犯罪的需要。

从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近年来实施“两法”衔接的执法实践情况来看,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中存在部门内部工作职责不明晰、移送程序不规范、案件移送后续情况不知晓、涉案物品移送处置不清楚及有案难移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公信力。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刑事司法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细化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建立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有效打击交通运输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三)制定《工作指引》是强化权力制约监督,防范行政执法风险的需要。

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需要构建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织就行政执法权力依法运行的“天罗地网”,确保行政执法权力正确行使而不被滥用。制定《工作指引》,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加强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权力行使和行政执法行为,预防行政处罚权力滥用,充分发挥制度的预防作用,防范交通运输执法领域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起草过程

我厅立足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参考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文件,借鉴青海等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意见,起草该《工作指引》。

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意见,收到各类意见36条,采纳26条,未采纳意见主要是于法无据或不宜采纳。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吸纳后,形成《工作指引》(送审稿)。7月13日,省厅召开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8月6日,在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后,正式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并在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有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指引》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二)细化移送工作的具体方式等内容。《工作指引》从移送方式、移送程序、移送材料、受理审查以及交接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特别是对案件移送材料、涉案物品处置等重点环节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案件移送接收告知时间节点、工作职责等事宜,细化了工作内容,统一了工作流程。

(三)明确证据收集、使用等内容。《工作指引》规定了证据的保存、使用效力等内容。在证据效力方面,明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资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机制。《工作指引》规定,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并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咨询、司法建议等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