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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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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12-0001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绩溪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汪伟成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0-12-0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12-0001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绩溪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汪伟成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0-12-03
【主要负责人解读】绩溪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汪伟成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3 14:48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保〔2020〕75号),党组书记、局长汪伟成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贯彻落实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210号)文件要求。


二、工作目标

为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三、工作内容


1、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应保尽保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1.5倍、城市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公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低保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县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申请低保的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41号)、《宣城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宣民社救[2019])7号)、《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宣民社救[2019])8号)《绩溪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民保[2018]3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摸排走访,及时掌握工作底数。

2、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灾情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其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绩溪县域内,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按照《绩溪县临时救助分类救助范围和标准》(民保〔2020〕36号)相关规定执行。

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等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进一步落实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乡镇小额临时救助资金每户次不低于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不超过低保保障标准的5倍。

3、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照料服务

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提升特困人员护理保障水平。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访,及时了解疫情、灾情等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强化兜底保障

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未脱贫户、脱贫监测户、边缘易致贫户和老少病残孤等困难群体。加强数据比对,逐户逐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持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建立渐退台账,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

5、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以低保信息系统为依托,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在乡镇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县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强化主动发现机制,畅通县、乡两级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通过网站、基层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加强热线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根据省民政厅、编办等《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教字[2018]23号)要求,落实购买服务经费,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增加社会救助服务的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

6、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落地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统筹使用各级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强化资金保障,规范资金发放,扎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研究制定免责清单,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