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要求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经费,是指上级补助、县财政安排及社会捐赠的,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管理,公正客观。采取因素计算法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分配方案公平、合理。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支持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经费来源包括:
1、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2、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4、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第五条 从2011年起,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逐步扩大到所有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
第七条 各乡镇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农村危 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与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治理等项目建设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经费拨付和管理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实行财政专户或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县级住房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动工时可按审批补助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组织实施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 财政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三)违规违纪行为:主要针对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在向市级有关部门申报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前,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初步审核意见等在所涉及村公示栏中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后,应将农村危房改造方案、资金分配情况、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再次张榜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保补助对象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