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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6XA/202011-00012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 投资者 / 决定
名称: 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1-25
安徽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11-25 17:49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我省现有尾矿库191座,经过近年来先后开展的专家会诊、“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安全风险评估、防范和遏制尾矿库较大及以上事故专项整治、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等行动,保证了尾矿库的正常运行。但我省大部分尾矿库位于沿江江南地区,受地质灾害、汛期强降雨和违规违法生产等影响,尾矿库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安全风险仍然存在。为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以安全生产“铸安”行动常态化实效化和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为抓手,采取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销号、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治理方式,着力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年年底,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头顶库”本质安全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尾矿库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坚决杜绝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发生。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责任体系,筑牢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基础。

1.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草原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有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主体。(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必须明确尾矿库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巡坝负责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要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 “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严格准入管理,切实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尾矿库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以及运行状态等基本信息在有关官方网站以及省内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水阳江、青弋江、华阳河、皖河、漳河、滁河、菜子湖和巢湖等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业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业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严格防范化解措施,切实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督促企业对尾矿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尾矿库企业要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按照设计控制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自2020年起,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全省尾矿库进行一次全覆盖隐患排查和治理,扫除盲区,切实减少安全风险隐患。特别要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在2016年至2018年防范和遏制尾矿库、“头顶库”较大及以上事故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要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要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生产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严格落实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六项机制”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2022年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省应急厅于2020年先行建设10座三等以上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关地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分级建设或省应急厅建设的监测预警系统,实现与尾矿库企业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各市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要实现与省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的联通,并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应急管理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省应急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环境应急预案,与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预案保持衔接,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报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要依法向从业人员和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并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应急防范措施告知下游的单位和居民。要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装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培训,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迅速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土地综合治理。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按规定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2020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完成我省长江干流段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12座尾矿库闭库治理工作。(省应急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以“头顶库”、停用库为重点,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要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各项防洪度汛措施落实到位。长江流域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流域内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对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应急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应急厅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林地草地征用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重要湿地等排放尾矿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业局按各自职责牵头负责,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抓好落实。省应急厅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引导。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组织“头顶库”企业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观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凝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资金投入。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特别是加大对“头顶库”企业搬迁下游居民、尾矿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