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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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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671Y/202010-00021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绩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5 发布日期: 2020-10-25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671Y/202010-00021
组配分类: 乡村振兴
发布机构: 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绩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5
发布日期: 2020-10-25
绩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10-25 08:51 来源:绩溪县上庄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产规范管理,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预期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皖扶办〔20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行机制,落实扶贫资产管理责任,持续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完整、运行高效,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在扶贫资产科学分类和确权明晰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资产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科学规范扶贫资产管理流程,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村公告公示栏等,对扶贫资产管理情况及时分级公告公示,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章  资产管理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管理的扶贫资产指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原则上应通过逐步清理、确权和登记等程序,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第五条  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扶贫、财政、农业农村及其他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分工协作,负责组织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管护、资产处置、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同时抓好扶贫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  县扶贫局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加强与财政、农业农村等涉及扶贫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跟踪服务;县农水局负责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等发生变更的,由村集体研究,报乡镇审核、县级备案。


第四章  明确产权归属

第八条  明确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厘清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确权对贫困村、贫困户生产发展的激励作用。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贫困户所有,由受益贫困户负责经营管理;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跨村的项目可以确权给对应的村集体或乡镇;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扶贫资产可以采取产权移交书、产权证、文件等形式确权。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收益对象,明确产权归受益对象所有,并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各乡镇对能够办理产权证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证,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通过合同、协议、文件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

扶贫资产核产确权后须县、乡、村三级进行同步分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扶贫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对以前年度核产确权后未进行公示的,要在县、乡、村同步进行分级公示。


第五章  资产信息登记

第九条  在确定资产权属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形成县级、县直行业部门、乡镇、村级登记台账,并根据实标及时更新完善。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到户类扶贫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资产登记,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扶贫资产管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要及时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情况、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六章  资产运行(营)管护

第十条  扶贫项目交付后,各乡镇要及时督促村集体发挥经营性资产效益。

第十一条  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营性扶贫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产权所有者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公益性资产可结合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含边缘易致贫户)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增加劳务收入,管护费用可从经营收入中列支。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要加强监督指导。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要立足实际,积极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第七章  资产收益和分配

第十二条  原则上集体经营性资产年收益率不低于投入扶贫资金的6%。

第十三条  到户类资产收益归受益贫困户所有。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以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原则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国家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经过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扶持。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用于贫困户、边缘易致贫户受益,坚持劳动致富,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坚决杜绝简单发钱发物等“一分了之”现象;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扶贫资产收益可根据实际适当用于基层组织公益事业建设和巩固产业发展。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资产收益扶贫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清查处置

第十四条  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进行处置的,产权所有人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对金额较小的扶贫资产,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民主决策、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确权到村集体的损毁资产,由乡镇及村集体及时组织抢通和修复,县级视情适当补助。其他扶贫资产处置必须通过“村申请、乡镇初审、县审批及公示公告”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等。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绩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绩政〔2016〕55号)《绩溪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绩审〔2017〕49号)等文件规定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

第十六条  各乡镇村、县直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提请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的;

(六)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脱贫攻坚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项目绩效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的乡镇,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绩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绩扶组〔2019〕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县农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