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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11-00018 组配分类: 非公募基金会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主管部门的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1-1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11-00018
组配分类: 非公募基金会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主管部门的说明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1-18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主管部门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11-18 15:00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