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戴某为浙江省临安区人,被申请人曹某为万莲水村村民,2006年余某、戴某合伙来万莲水村开发经营万莲水佛石矿,并于2007年租用了曹某家的茶叶地建了厂房,至2017年余某、戴某因经营不善关厂回家。2018年曹某利用厂房改建成养殖场进行养猪,2019年因环保要求,养殖场被认定在禁养区范围内需要关闭搬迁,经协调曹某同意了关闭搬迁并签订了补偿协议,政府按协议于6月由专业拆迁公司对养殖场进行了拆除,准备发放补偿款时,余某、戴某来政府反映,厂房为余某、戴某所有,要求分割补偿款,家朋乡农服中心经过多次协调,双方一直未达到一致意见。
29日当天,刚见面的双方争执激烈,各不相让,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双方才静静地坐下来,调解员让余某、戴某出示了有关租地建厂房的相关证据,并当面向双方询问了租地建厂房及后续改建养殖地的具体时间和情况,并宣传了相关政策法规,同时将曹某养殖户关闭搬迁补偿款的明细清单当面对双方进行分析解说,提出只在清单中标注的有关原建厂房有关联部分进行协调的基本建议,要求双方在此基础上提出分割补偿款的意见,但是双方都坚持要求为各自所有,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立即分开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租地协议上没明确期限,曹某认为已超过期限,余某认为是一次性租用。调解员按照现行《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禁养区搬迁的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劝说。最终,双方按照所关联搬迁物的补偿款各自50%的意见达成一致,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禁养区的搬迁是还原绿水青山的必然要求,在此次调解中,我们的调解员以法律为依据,讲事实,摆道理,通过专业的业务知识,始终坚持公平正义,让双方心服口服,并自愿达成协议,因本次调解涉及皖浙两省当事人,调解的成功,更是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精神的实践中,展现了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司法行政队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