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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情况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03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情况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3 16:04 来源:绩溪县临溪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具有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之一。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其后分别于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015年进行过7次修改,对依法规范和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条例实施五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6年和2019年两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制定或者修改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我省立法需要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与近年来出台的部委规章规定相衔接。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管理等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改完善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迫切需求。如国家机构改革基本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需要调整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放管服”改革中陆续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立法予以确认;道路运输经营中面临的诸如环境保护、安全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推动解决。因此,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本次修订。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2020年立法计划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5月1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
  三、条例修订的内容
  (一)完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对相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责进行了明确:一是根据国家关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将道路运输具体实施主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是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明确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推进长三角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需要全方位推进长三角区域的联系协作,道路运输作为天然的联系纽带对于加强我省地缘优势有着独特的作用,有利于打破地域上的屏障,紧密长三角区域间的联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此,《省条例》规定道路运输发展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的统筹协调,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推进建立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机制,推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毗邻地区公交线路跨省运营管理机制,优化道路客源班线公交化运营模式。
  (三)优化道路运输经营环境。聚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经营环境,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市场机制的活力。一是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以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准,调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为后置审批,从整体上提升道路运输经营效率;二是针对特定对象,进一步放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两项行政许可,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
  (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环境卫生。紧紧围绕防止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提升道路运输环境卫生保护标准、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的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提升道路运输安全水平、环保运输标准。在总则中,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在货运经营一节中,一方面要求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保证环境卫生和运输安全,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另一方面对于危险货物运输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配备押运人员、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车辆,需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
  (五)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针对道路旅客运输具有相对封闭、持续运行、经营者主导等特点,以及旅客与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性质,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求旅客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六)强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服务业的特殊性所决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对于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注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教育,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提升道路运输整体服务质量,是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区分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要求客运货运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排查,客运、货运驾驶员应当安全文明行车, 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通过强化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提升教练员的职业素质,全面增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的软实力。
  (七)落实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建设任务。落实省委要求,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道路运输经营、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建立交通运输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涉黑恶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畅通信息交流渠道;二是出租汽车客运具有全天候运行、私密性强等特点,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事件反映了其中隐含的危险因素,针对这类问题,要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必须“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打造平安城市、放心家园。
  (八)加强道路运输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及省委有关依法防治疫情决策部署,对道路运输的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作出针对性规定,强化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如规定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可以统一调度、指挥客运、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