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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909/202010-0001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2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909/202010-0001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2
关于印发《绩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2 09:54 来源:绩溪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绩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9日

                             绩溪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宣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定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后续完善、改进或废止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对有效期为2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

对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实施届满2年后的6个月内进行评估。

涉及经济发展、重大改革和民生保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重点评估。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厘清责任、注重实效、与“立改废”相衔接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司法局是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组织部门(以下简称评估组织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部门(单位)是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实施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在评估工作中,评估实施单位需要相关部门及单位提供与后评估有关的必要数据和支撑材料,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要求予以协助,提供支持。

第八条 评估实施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情况以及本年度评估工作计划,经评估组织部门确认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本年度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拟作重大修改的;

(三)拟将“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有效期为5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实施已届满两年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国家、省、市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三)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四)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规范、简便。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部门实施不力问题。

(六)是否具有其他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十一条 评估实施单位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三方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本单位名义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实施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应当确保公众广泛参与,全面收集并真实反映规范性文件施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实地调研、座谈论证、专家咨询、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评估实施单位自行评估的,应当形成规范性文件评估意见;委托评估的,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形成规范性文件评估意见;评估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估意见中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评估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性、实效性和必要性等情况; 

(三)对规范性文件修改、修订、继续实施或者废止的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自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启动后评估程序,并在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评估组织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七条 评估意见作出后,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意见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报县司法局。 

第十八条 县司法局应当依据评估意见提出规范性文件修改、修订、继续实施或者废止的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对达不到要求的评估意见退回评估实施单位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所需经费由评估实施单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评估实施单位以及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或者未如实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由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专家论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促进科学决定、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适用本程序规定。

第三条  本程序规定所称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专业性、技术性等问题开展的论证咨询活动。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为2个以上的,可以联合组织专家论证,也可以由其中1个决策承办单位组织。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论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时,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并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注重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保障专家论证活动公开进行。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遴选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专业能力、资质、经验和诚信作为专家主要遴选标准,并且保证专家、专业机构与决策事项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除涉及保密决策事项外,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三)参与论证的专家行业专长应与决策事项相一致,并在本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领域的,应当安排相应领域专家参与论证;

(四)参加论证的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五)决策承办单位可委派一名熟悉业务的代表参加论证。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论证事项。属于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范围的,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对象,制定论证步骤和标准,明确论证方式;

(三)提供论证资料。包括前期调查研究报告、相关背景资料以及论证的具体要求等;

(四)组织开展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的形式进行。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五)提交论证结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过程结束后,专家应当出具带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草案是否可施行或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十条  专家论证意见是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对于未采纳的专家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原因,充分保护专家参与决策论证的积极性。

专家论证意见总体采纳情况应在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时一并报告并在相关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一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二)个人或所在单位与论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依法依规对论证涉及的有关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四)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论证意见或者报告;

(五)依法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建立论证专家或者专业机构绩效档案,对决策论证效果进行记录,作为后续聘请依据。

第十四条  本程序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绩溪县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

(一)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五)制定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等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体育、文化、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且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应评尽评、综合评估、风险可控为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事项可能给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造成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重点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过激敏感等事件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生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存在影响生产安全因素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负面评价、恶意炒作舆论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八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入户访问、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阶段实施,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存在较大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或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决策方案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区别情况向县政府提出不提请决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进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违背事实提出风险评估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