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辈版
绩溪县统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统计局> 财政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 制度文件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74K/202012-00020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绩溪县统计局差旅费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0-12-04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74K/202012-00020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绩溪县统计局差旅费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0-12-04
绩溪县统计局差旅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4 11:26 来源:绩溪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绩溪县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差旅费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应在注明出差事由,明确出差日期、目的地、拟乘交通工具,并注明是否自带公务车辆及其他需要申请的特殊事项。

第五条  出差人员须填写单位出差审批单,由所在股室分管领导审签,再由局长审批。参加会议、培训的,需附具体会议、培训通知。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等级

标准职级

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

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对出差人员能当天往返的,需当天往返。

第九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局机关单位工作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局机关单位工作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参见《绩溪县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附件1。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局机关单位工作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局机关单位工作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执行标准如下:

县外市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0元。

县直单位到乡镇出差(不含华阳镇),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3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到市外出差,在每人每天8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到县外市内出差,在每人每天6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县内乡镇出差,在每人每天3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到荆州乡出差,在每人每天6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等的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

为鼓励节约开支,出差人员因公到县外出差,在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执行公务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型宾馆住宿使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单位可给予出差人员最高不超过实际节支额50%的奖励。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节约开支,对出差人员连续乘坐火车时间超过5小时(含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公务中及时出行和返回,节约差旅费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当天往返,且出差里程达到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单位可另外给予出差人员20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般一周内予以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参照(《绩溪县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样式见附件2)、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差旅费支出由经手人签字后,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再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纪检组长应不定期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领导、纪检组长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