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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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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10-00008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 应急预案 演练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0-15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4877/202010-00008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 应急预案 演练方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0-15
绩溪县养老服务领域新冠肺炎疫情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 应急预案 演练方案
发布时间:2020-10-15 16:44 来源:安徽省绩溪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持续抓紧抓实养老服务领域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积极应对秋冬季可能发生的疫情流行,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方案。

  一、构建“1+2+2”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一)有1个应急处置预案

  1. 各乡镇民政所应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完善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应知应会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民电〔2020〕18号,以下简称“防控指南第二版”)以及省、市、县制定的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2. 所有养老机构应制定完善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要针对出入管理、人员防护、内部管控、消毒隔离、疫情处置、物资保障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当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向属地民政、卫健和疾控机构报告,即时启动应急预案。属地民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向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不得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现象。

  (二)组建2支应急处置队伍

  3. 组建1支应急处置支援队伍。县民政局组建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负责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突发紧急事件、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援。定期组织应急支援队伍培训,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实训演练,包括机构感染控制、自身感染防护、机构管控措施、防护下的服务操作规范、跨区域救援等理论及实操内容,保证应急支援队伍的战斗力。

  县民政局建立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紧急动员机制,按照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一定比例储备应急支援后备力量。当应急支援队伍无法满足疫情应急处置需求时,能够迅速动员后备力量投入应急支援,确保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支援人员保障到位。必要时,应报告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请求相关部门、专业机构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应急支援队伍建设中的核心和骨干作用。

  4. 组建1支应急处置技术队伍。县民政局建立有防疫、医护专业人员指导或参加的疫情防控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区域内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研究制定防控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开展疫情防控技术培训,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开展医学排查和处置工作。

  (三)设立2处应急处置场所

  5. 设立1处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县民政局根据本地实际,分级分类设立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科学测算应急物资储备量,综合采取实物、协议等方式,备足医用口罩、防护服、电子体温计、消杀药品等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原则上,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的储备量应当满足辖区内养老机构7天满负荷运转需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和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落实好酒精、消毒液等危险品存放安全防范措施。

  各养老机构要结合机构内老年人、工作人员情况,做好医用口罩、电子体温计、消杀药品等医用防护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原则上,养老机构防疫物资储备量应当满足本机构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县民政局要加强指导督促,确保辖区内养老机构按要求做好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

  建立应急储备物资调用机制。县民政局要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一旦有养老机构出现疫情感染导致防控物资紧缺时,能够及时统筹调度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点、养老机构等的储备物资进行支援。

  6. 设立1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县民政局设立1处符合标准、可随时启用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并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摸底,备选1-2处可供备用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清空并投入使用,以满足辖区内养老机构疫情防控需要,解决刚需老年人入(返)院无隔离观察场所的实际困难。有关集中隔离观察点的建设要求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在卫生健康部门或防疫机构专业人员指导下设置隔离观察(室)区,按照单人单间标准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做好隔离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有关养老机构隔离观察(室)区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执行民政部“防控指南第二版”有关要求。

  不具备设立隔离观察室(区)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报告乡镇民政所,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调剂,确定对应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以备需要时安排人员集中隔离观察。

  二、加强疫情监测预警

  (一)加强对住养老年人监测

  7. 养老机构应坚持每日居室巡查,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尽量使用非接触式体温计并做好定期消毒,使用接触式体温计需个人专用)。随时关注老年人身体状况,重点观察有无发热、干咳等症状,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健康记录。

  返院、新入院的老年人应进行核酸检测或提供近期核酸检测相关证明报告后方可入住机构,重点加强对返院、新入院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监测。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监测

  8.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低风险人员证明(绿色健康码),在每次进入养老机构时出示并接受体温监测。外出购买生活物资、陪护老年人就医等频繁接触外界的工作应由专人负责,重点加强对这部分人员发热、干咳等症状监测,做好日常卫生防护并减少与老年人接触。

  落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所有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接受核酸检测。工作人员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发热等症状,或其接触的老年人、探视人员及在机构外接触的其他人员被医学隔离观察或核酸检测为阳性,应及时报告养老机构负责人,做好自我隔离观察,并排查其近期接触过的人员。

  (三)加强对探视人员监测

  9. 所有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必须出示本地区健康码绿码,并接受体温监测。养老机构应控制探视人员的数量、活动区域和探访频次及时间,对探访人员实名登记,必要时实行预约管理。具体探视要求参照执行民政部“防控指南第二版”有关要求。

  如老年人与探视人员接触后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发热等疑似症状,养老机构在进一步确认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同时,应向卫生健康或疾控部门通报其近期接触过的探视人员情况。

  (四)加强对食品类物资监测

  10. 养老机构所需的食品类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应从未发现新冠肺炎病毒的正规场所及渠道购买,避免采购自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安排专人根据食品安全要求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食品,在食品加热成熟前避免不必要的接触。做好各环节时间、地点、接触人员记录,形成可追溯的链式管理信息。

  三、加强疫情分类处置

  (一)常规疾病处置

  11. 疫情防控期间,入住老年人外出就诊应根据不同情况,与家属和老年人商议一致后分类处置:(1)非突发性重大疾病的,可采取上门诊视等方式保守治疗,暂不外出就医。(2)患普通疾病急需送医的,由老年人家属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送医。返院后,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无民政部“防控指南第二版”第6条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可返回生活区和复岗,并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

  (二)疑似症状处置

  12. 老年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轻度纳差、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痛、心慌、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由家属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有效防护情况下陪同送医,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正常返回生活区和复岗,但要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

  (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处置

13. 老年人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在当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治愈后需返回养老机构的,应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入住;参与陪同护送的工作人员也应实施14天隔离观察。

工作人员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医疗机构就诊排查,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可正常复岗,但要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属于疑似病例或感染确诊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在当地卫生健康或疾控机构、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治愈后需返岗的,应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返岗。

  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应立即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落实人员、物资、车辆进出管控措施。除密切接触者外,机构其他所有人员均应在院内实施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外出或探视。要在当地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及个人物品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四)区域性疫情风险升级响应

  14. 各乡镇、养老机构应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疫情防控风险等级,根据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变化情况,及时、精准调整防控措施,分类、有序开展养老服务。

低风险地区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含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街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站点等,下同),在落实落细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正常开展养老服务。

当与我县人员来往较为密切的周边县市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我县尚未发现病例。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在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WS/T698-2020)》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在所有入口处开展体温检测,严格控制人流量,各类人员应随身备用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

  当所在地区由低风险地区升级至中风险地区时,养老机构应提升疫情防控管理等级,严格按照民政部“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落实单位的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职责,强化出入人员管控,掌握所有员工的健康状况和行程轨迹,提升消杀力度、频次、范围,控制探视人数、频次和时间。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暂停服务。

  当所在地区由中低风险升级至高风险地区时,各乡镇应指导督促属地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站点,严格按照民政部、省、市、县各项防控工作指南做好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

  15. 对于面向高龄、独居、失能等重点老年人群体的刚性居家上门服务,承担服务任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在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甄别和信息登记后,方可允许员工进入老年人家庭提供相应服务。员工开展服务前需出示健康码并进行手部消毒,服务全程需佩戴口罩,所有随身携带的用具设备均须进行全面消毒和安全检查。其间应对老年人进行体温测量,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要迅速按要求进行上报,并引导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四、加强疫情常态化防控

  (一)严格落实“四早”“五有”要求

  16. 各乡镇应建立疫情监测报告责任制,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安排专人加强应急值守,负责机构疫情监测报告。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强化养老机构“有应急预案、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等防控措施,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以及突发应急情况的响应和处置。

  (二)加强日常健康教育

  17. 各乡镇、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要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片、微信平台推送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和秋冬季常见疾病尤其是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科学指导老年人、服务对象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提高健康素养。引导老年人自觉养成“一米线”、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服务,了解受疫情影响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纾解老年人的焦虑情绪。

(三)制定完善应急预案

18.各乡镇和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要根据预测秋冬季新冠疫情发展可能经历的阶段来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县民政局成立全县养老领域秋冬季疫情防控应急指挥协调小组,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福利股,福利股人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指挥协调小组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部署,负责全县养老领域秋冬季疫情防控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制定全县养老领域秋冬季疫情防控重要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养老领域秋冬季疫情防控中的重大问题。县民政局福利股负责全县养老领域秋冬季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县社会福利中心协助开展全县养老领域秋冬季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编制的技术指导工作。

各乡镇和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编制完善秋冬季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时,要具体划分以下四种情景:情景一:与我县人员来往较为密切的周边县市出现疫情暴发流行,我县尚未发现病例。情景二:我县已发生输入病例,且存在传播蔓延风险;或周边县市出现社区传播疫情。情景三:我县出现本地病例但感染来源尚未明确,疫情呈多点散发态势;出现局部暴发疫情或发生社区传播。情景四:本地发生大流行,病例急剧增加,医疗系统不堪重负,危及社会稳定。

发生情景一时,县民政局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四早”,落实“四方责任”,指导各乡镇、县社会福利中心等有关养老机构落实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差异化防控策略,强化人员进出管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体温监测、清洁消毒等措施。根据疫情形势变化,持续组织开展应急物资需求评估,根据需求评估情况落实应急物资的申请、储备等工作,重点保障养老机构应急物资供应,做好疫情应对经费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县社会福利中心等有关养老机构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场所和单位卫生防护指南(WS/T698-2020)》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在所有入口处开展体温检测,严格控制人流量,各类人员应随身备用口罩,在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

发生情景二时,县民政局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输出”策略,疫区来绩返绩服务对象、工作人员暂不批准进入养老机构,认真落实“四早”措施,强化养老机构管控,及时做好疫情控制,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停止养老机构内集体活动,加强公共场所清洁消毒,严格使用口罩等基本个人防护,以降低服务对象、工作人员新冠病毒的暴露风险。

发生情景三时,严格封闭养老机构,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的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职责,强化出入人员管控,掌握所有员工的健康状况和行程轨迹。县民政局、各乡镇及时启动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紧急动员机制,集中隔离观察场所、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疫情防控技术指导组处于随时待命状态。

发生情景四时,养老机构执行最高等级防控措施,各类服务活动降至最低程度,人员里不出、外不进,全员观察,全员核酸检测。

未发生情景一、情景二、情景三、情景四时,各养老机构:

1)加强人员出入管理

a.针对家属探视。养老机构根据接待能力,按照“限定时间(采取预约等方式)、限定人数、限定路线、限定区域(不进入生活区)”等要求安排探视。探视人员应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防控指南要求,做好人员登记、体温监测、协助消毒、安全提示等工作。探视期间应做好防护措施,保持安全距离,减少不必要的接触。继续提倡家属同老年人之间利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建立联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进入养老机构:15天内曾接触入境回国人员;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有发热、咳嗽、流涕、腹泻等疑似症状;属于无症状感染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b.针对返院和新入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①因回家(绩溪县内)临时居住需返院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无禁止进入情形的,可有序返院,但需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疫情期间离开绩溪县需返院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预约登记后,凭前一天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核酸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可有序返院或返岗,或统一集中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再进入生活区和工作岗位。②患普通疾病赴医院就诊后需返院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无禁止进入情形的,可有序返院或返岗,但需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③收住、招聘长期居住绩溪县且近期(近一个月内)未离开绩溪县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应先预约登记,凭健康码绿码,可有序入住或入职,并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收住、招聘近期(近一个月内)从外地来绩溪县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应先预约登记,凭前一天的核酸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或经统一集中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方可有序入住或入职,并加强防护和医学观察。

c.针对其他人员。快递、外卖等人员由门卫人员在养老机构门口进行物品交接,并做好接收登记和消毒处理;检查、维修等人员,应佩戴口罩,做好消毒等防护措施,一般在非生活区开展相关工作;医护专业人员做好防护措施后可进入相关区域开展服务。

d.暂停外来人员交流和活动。继续暂停外省市、外单位的参观、访问、交流等活动,暂停安排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2)加强内部防控管理

a.做好内部防护工作。养老机构应继续加强内部人员管理,佩戴好口罩,定时测量体温,做好环境消毒,举办聚集性活动注意控制人流,保持安全距离。对机构内出现的发热人员及疑似病例,严格根据应急预案及防控指南各项要求,及时做好机构内隔离、消毒等工作,并配合专业部门及时转运。

b.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养老机构内部日常检查和护理员巡查机制,密切关注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状态,严格落实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同时,加强老年人的安全护理,防止发生噎食、坠床、跌倒、烫伤等意外事故和各类人身伤害事故。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企业):

a.老年助餐服务。开展堂吃服务时,取餐时要设置安全间隔距离,用餐时注意控制人员密度,分散用餐。送餐人员要每日测量体温,全程佩戴口罩、一次性消毒手套,做好助餐车等送餐设备消毒工作。

b.日间照护机构。老年人每日入托时要出示健康码并测量体温。对新招录的非本县机构工作人员,要出具核酸检测报告。

c.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每位进入中心的老年人需出示健康码并进行体温监测。举行聚集性活动时注意控制人员密度,保持安全距离。

d.居家上门服务。在充分尊重服务对象意愿的基础上,做好各项疫情防护措施,有序开展服务。对新招录的非本县居家上门服务人员,要出具核酸检测报告。

e.社区关爱工作。继续做好社区特殊关爱老年人群巡防工作,特别是在严寒季节,加强问候、探访频率,防止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已发生情景一、情景二、情景三、情景四时,县民政局要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响应、重点单位防控、物资和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企业)要根据防疫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防疫措施。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企业)的秋冬季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要侧重实战,明确每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人员分工,按照民政部“防控指南第二版”、《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具体的防控措施。其中,高风险区域的养老机构和出现疫情的养老机构,要按照“严格管控、外防输出、内防扩散”策略,实施严格封闭管理。

(四)开展应急演练

19.为积极应对2020年秋冬季可能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和省、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县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演练。通过开展演练活动,锻炼各级各类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应急队伍,优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全面提升新冠疫情防控能力。

县民政局负责安排县社会福利中心、龙川中心敬老院开展演练活动,并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演练活动。各乡镇民政所负责安排辖区内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开展演练活动。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具体负责演练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第一次演练要在9月30之前完成。演练活动的重点是:常规疾病处置、疑似症状处置、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处置、区域性疫情风险升级响应、各类突发情况处置等。演练过程中,要注意落实常态化防疫要求,避免人员聚集;正确发布信息,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必要时,可以采取手机通话或视频方式演练。

(五)坚持多病共同预防

  20. 养老机构要联合相关医疗机构,加强秋冬季高发呼吸道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应对处置相关疾病疫情,切实降低新冠肺炎与秋冬季高发传染病叠加流行风险。

  加强养老机构内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完善入住老年人健康档案,做好对老年人原有疾病及症状的监测,提醒慢性病长期服药老年人要规律服药,有身体不适及时告知护理人员。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健康问题做好预案,提前规划好就诊医院、时间、乘坐车辆、出行路线、陪同人员、检查项目等。

(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21.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要以居住房间、食堂、浴室、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等为重点,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到室内室外卫生整洁,垃圾分类“日产日清”。

  22. 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应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每日定期消毒制度,做好物体表面和地面清洁消毒。内设食堂的养老机构,要严格遵守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洁消毒、食品留样等规定。公用卫生间需配备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可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使用中央空调的养老机构,在开启前应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等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和更换。

  (七)做好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

  23. 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应合理控制居住空间、食堂、浴室、活动室、办公区等区域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数量,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防止人员聚集。提倡错峰就餐和分餐制,有堂食的养老机构实行单人单桌,保持就餐距离,避免人员密集和聚餐活动。

  (八)加强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和管理

24. 各乡镇要落实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困难和问题,更新相关数据,加强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