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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74K/202009-00014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件解读】《安徽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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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绩溪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件解读】《安徽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09-29
【文件解读】《安徽省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9 10:22 来源:绩溪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省统计局于2015年制定了《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由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依法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该制度有必要进行修订。

《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后更名为《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稿在统计局系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主要内容

《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和近年统计违法案件特点,吸收借鉴了其他兄弟省市的做法。比如:明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情形;对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确定按照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予以处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不再划分企业规模,而是先以违法比例30%、60%和90%进行划线,再按照违法数额的大小确定;对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政罚款也按照违法比例进行规范;对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迟报、拒保统计资料等其他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细化。

修订后的《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二十条,主要在《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我省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细化规定,主要包括: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裁量基准》的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免于处罚和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具体内容。分别明确了未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十一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第七条至第十七条)

(三)其他内容。主要包括关于违法数额等名词的解释、《裁量基准》的解释权、施行时间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三、适用时间

《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0年6月24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皖统〔2015〕13号,2015年5月11日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