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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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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316/202009-0001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绩溪县农水局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09-24
绩溪县农水局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
发布时间:2020-09-24 09:32 来源: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绩农水()罚〔20205

电鱼案

胡某永

当事人于20208419点左右在绩溪县扬溪镇丛山关龙丛源出口河道内电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1、没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2、处5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811

已结案(2020918)

2

绩农水()罚〔20207

电鱼案

刘某光

当事人于2020813日凌晨1点左右在绩溪县临溪镇孔灵村虎山头村河道内电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1、没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2、处5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831

已结案(2020916)

3

绩农水()罚〔20208

电鱼案

高某伟

当事人于2020813日凌晨1点左右在绩溪县临溪镇孔灵村虎山头村河道内电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1、没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2、处5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831

已结案(2020916)

4

绩农水()罚〔20209

非法捕捞鱼案

胡某宇

当事人于20208131610分左右在绩溪县瀛洲镇坑口村村口坝下河道内非法捕捞鱼,被瀛洲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带至瀛洲派出所,并移交本机关。

1、没收非法捕捞鱼工具及渔获物;2、处1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828

已结案(2020918)

5

绩农水()罚〔202010

非法捕捞鱼案

章某

当事人于202081510点左右在绩溪县瀛洲医院对面河道内非法捕捞鱼,被瀛洲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带至瀛洲派出所,并移交本机关。

1、没收非法捕捞鱼工具及渔获物;2、处5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821

已结案(2020822)

6

绩农水()罚〔202011

电鱼案

胡某雨

当事人于202031820点左右在绩溪县临溪镇富林坑河道内电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后逃跑,后经同行电鱼人员供述,本机关于2020821日将当事人传唤至本机关。

1、没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2、处5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828

已结案(2020918)

7

绩农水()罚〔202013-1

非法捕捞鱼案

陈某辉

当事人于202082415时左右在绩溪县板桥头乡大溪横坞口河道内非法捕捞鱼,被板桥头乡大溪村村民当场抓获,并移交本机关。

1、没收非法捕捞鱼工具及渔获物;2、处2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831

已结案(2020918)

8

绩农水()罚〔202013-2

非法捕捞鱼案

周某

当事人于202082415时左右在绩溪县板桥头乡大溪横坞口河道内非法捕捞鱼,被板桥头乡大溪村村民当场抓获,并移交本机关。

1、没收非法捕捞鱼工具及渔获物;2、处1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831

已结案(2020918)

9

绩农水()罚〔202013-3

非法捕捞鱼案

杨某

当事人于202082415时左右在绩溪县板桥头乡大溪横坞口河道内非法捕捞鱼,被板桥头乡大溪村村民当场抓获,并移交本机关。

1、没收非法捕捞鱼工具及渔获物;2、处1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831

已结案(20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