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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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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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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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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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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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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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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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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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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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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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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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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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农水(渔)罚〔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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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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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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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19点左右在绩溪县扬溪镇丛山关龙丛源出口河道内电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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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2、处5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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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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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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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案(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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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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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农水(渔)罚〔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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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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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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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8月13日凌晨1点左右在绩溪县临溪镇孔灵村虎山头村河道内电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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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2、处5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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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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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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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案(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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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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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农水(渔)罚〔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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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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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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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8月13日凌晨1点左右在绩溪县临溪镇孔灵村虎山头村河道内电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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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2、处5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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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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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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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案(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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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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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农水(渔)罚〔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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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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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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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8月13日16时10分左右在绩溪县瀛洲镇坑口村村口坝下河道内非法捕捞鱼,被瀛洲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带至瀛洲派出所,并移交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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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非法捕捞鱼工具及渔获物;2、处1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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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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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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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案(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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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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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农水(渔)罚〔20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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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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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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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8月15日10点左右在绩溪县瀛洲医院对面河道内非法捕捞鱼,被瀛洲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带至瀛洲派出所,并移交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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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非法捕捞鱼工具及渔获物;2、处5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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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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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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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案(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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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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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农水(渔)罚〔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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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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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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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3月18日20点左右在绩溪县临溪镇富林坑河道内电鱼,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后逃跑,后经同行电鱼人员供述,本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将当事人传唤至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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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电鱼工具和渔获物;2、处5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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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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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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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案(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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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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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农水(渔)罚〔20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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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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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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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8月24日15时左右在绩溪县板桥头乡大溪横坞口河道内非法捕捞鱼,被板桥头乡大溪村村民当场抓获,并移交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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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非法捕捞鱼工具及渔获物;2、处2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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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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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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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案(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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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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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农水(渔)罚〔20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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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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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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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8月24日15时左右在绩溪县板桥头乡大溪横坞口河道内非法捕捞鱼,被板桥头乡大溪村村民当场抓获,并移交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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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非法捕捞鱼工具及渔获物;2、处1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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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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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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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案(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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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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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农水(渔)罚〔20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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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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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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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8月24日15时左右在绩溪县板桥头乡大溪横坞口河道内非法捕捞鱼,被板桥头乡大溪村村民当场抓获,并移交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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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非法捕捞鱼工具及渔获物;2、处1000元罚款。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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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绩溪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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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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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案(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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