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县林业局局长汪锋
一、起草背景
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文件《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建设的通知》(皖林长办〔2020〕10号),明确了我县全省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创新点建设三项任务。当前我县情况:1、林权抵押贷款额已从2016年的5700多万元降到2019年的1100多万元,正加速萎缩;2、我县拥有省级以上公益林38.0762万亩,纳入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范围的天然商品林17.9672万亩,共占林地面积的42.1%。全县村集体每年可获得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补偿249.87万元(其中公益林补偿157.19万元,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92.68万元);农户每年可获得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补偿474.48万元(其中公益林补偿283.9万元,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190.58万元)。如果以村集体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直接质押,按放大10倍计算,可担保贷款额将达2500万元;如果以村集体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设立担保基金,以未来5年补偿收益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公司再放大10倍,可担保贷款额将达1.25亿元;以农户个人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直接质押,按未来10年收益计算,可贷款额度将达4700余万元。为确保任务完成,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和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金融促进林业发展改革试点,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在赴旌德、浙江丽水市学习考察后,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绩溪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建设的通知》(皖林长办【2020】10号)和《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收储担保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林改〔2020〕9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
三、起草过程
我县于6月30日在县政府组织下,县财政局、县中小融资担保公司及县林业局相关人员一起去旌德学习考察;7月2-3日,在市林业局带领下,我局相关人员赴丽水市学习考察。2020年7月上旬,由我局牵头参照旌德县和浙江丽水市云和县的经验做法,充分结合了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绩溪县林权收储中心林权抵押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推进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试行)》。初稿起草完成后,7月14日,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相关单位、金融部门及部分乡镇征求意见,并由汪逸县长主持召开财政、农水、司法、人行、邮储银行、瀛洲镇、上庄镇和伏岭镇等14家单位的征求意见会。针对各单位意见建议,由县政府办政策法规室牵头,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绩溪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7月17日再次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相关单位、金融部门及各乡镇进行了二次意见征询,最后形成了两个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绩溪县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共6章18条,从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抵押资产的收储、处置和管理、担保额度及风险补偿及其他相关事项规范了林权抵押担保程序及风险防范,该《管理办法》是林权收储中心实施林权抵押贷款收储担保业务的基本依据和操作指南,对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户扩面”、有效解决融资难具有重要的意义;
《绩溪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共7章26条,从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方式、贷款办理、登记管理、风险管理及附则对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和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权担保贷款,拓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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