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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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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009-00007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09-03
关于印发绩溪县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3 16:15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绩溪县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业经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9月1日


绩溪县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绩溪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涉及本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紧急信息(以下简称紧急信息)。
  预警信息,是指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紧急信息,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次生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性增大时,需要紧急告知利益相关者、媒体、社会公众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媒体,是指本县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的短信平台,以及其他信息传播媒介。
  第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广泛性、公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 预警信息、紧急信息分别由县政府、县政府授权本级相关部门(以下称责任部门),按照职责承担制作、发布、更新与解除工作。
  自然灾害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农水、气象、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林业、应急等部门负责。
  事故灾难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交通运输、科技商务经信、公安、住建(人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负责。
  公共卫生事件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卫健、市场监督、农水等部门负责。
  社会安全事件类,根据事件种类分别由公安、信访等部门负责。
  第六条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诱因和类别、可能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预警级别、警示事项、防御措施、咨询电话等。
  紧急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类别、灾情情况、采取的相关措施、可能影响范围、事态发展、下一步工作措施、警示事项、应对建议、咨询电话等。
  第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制作。责任部门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制作预警信息。
  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制作紧急信息。
  (二)审查批准。预警信息应当由责任部门迅速报请县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或分管县长审查批准,同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对红色预警信息,还应当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紧急信息应当由责任部门迅速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同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三)分级发布。责任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其中,黄色、蓝色预警信息以责任部门名义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以县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或县政府名义发布。
  责任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及时发布紧急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紧急信息以责任部门名义发布;对于可能影响本辖区较大范围的紧急信息,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县(市)的紧急信息,须报市政府批准,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第八条 预警信息应当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通过电话、传真、政府网、短信发布平台、门户网站等向县政府相应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媒体等发布;
  (二)主要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众发布,也可通过短信发布平台、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发布;
  (三)必要时,可直接向县政府应急联动单位发布。
  紧急信息应当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通过电话、传真、政府网、短信发布平台等向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媒体发布;
  (二)主要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组织人员通知等向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发布,也可以通过短信发布平台、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等向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发布。

第九条  县政府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及时通知有关责任部门按照级别、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条 各责任部门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下属单位,包括其所管理的学校、医院等及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并部署做好防御或者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根据相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调度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御或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按照相关部署及时做好防御或者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各媒体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或者相关群体传播。
  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等,对收到的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和重要的紧急信息,应当在15分钟内进行首播,并在信息解除前滚动播放。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收到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后,应当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该信息。
  第十四条 责任部门经监测、预测、会商认定,引发突发事件的条件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息;所造成的危害逐渐减小或者消除时,应当及时更新或者解除紧急信息。
  第十五条 责任部门和媒体应当建立快捷、稳定、有效的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和发布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联络人员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和发布工作,建立相互之间的联系人制度和合作机制,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当建立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发布审批绿色通道,收到信息后,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内主要道路、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商场超市、医院、宾馆、广场等场所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有效信息传播设施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传播预警信息或者紧急信息。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责任部门和宣传、教体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预警信息和紧急信息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第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责任部门虽然监测、预测到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而未发布或者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的;
  (二)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或人员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通知或者未及时通知本辖区村(居)委会、所属部门、所管理行业单位的;
  (三)媒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拒绝或者延迟传播突发事件信息;
  2.更改和删减突发事件信息内容;
  3.传播虚假、非责任部门提供的突发事件信息;
  (四)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相关紧急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紧急信息;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或紧急信息;
  (六)经相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