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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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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30336/202009-0000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绩溪县教体局2020年版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08
索引号: 113417310032630336/202009-0000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绩溪县教体局2020年版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08
绩溪县教体局2020年版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0-09-08 08:08 来源: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教体局2020年版公共服务清单
分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监督电话
1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皖教体[2011]3号):四、开放标准及形式(二)开放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校在保障安全、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1、具备一定体育设施条件,体育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标准; 2、学校所在地区内缺乏公共体育设施。 教体局体育运动中心 8152755
2 国民体质监测结果发布     1.《全民健身计划》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2.《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第二条:国民体质监测是指国家为了系统掌握国民体质状况,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统一进行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第四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第七条:国家建立由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省(区、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监测点构成的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3.《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健身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4.《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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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2009〕56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2.《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八条: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地区国民体质监测方案,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和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监测结果。第三十九条: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对公民进行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对个人测定结果保密,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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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第十条:发挥品牌项目示范作用。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营地等青少年体育品牌项目的服务功能和示范作用。
    3.《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4年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4〕3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促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省体育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14年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命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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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科学健身指导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为社会提供健身服务指导。 教体局体育运动中心 8152755
6 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2.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第五条:推进社会体育组织改革,激发全民健身活力。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向独立法人组织转变,推动其社会化、法治化、高效化发展,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3.《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体政〔2016〕25号):第十八条创建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300个,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6000个。建成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00所以上,国家级传统校达到500所。
    4.《关于开展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评定工作的通知》(体青字〔2015〕106号):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推进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不断营造良好的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良好条件和环境,体育总局青少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评定工作。
    5.《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通知》(体青字〔2014〕78号):为增进广大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国家体育总局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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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1.《2011-202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第五条第四款:实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制定重点项目后备人才培养规划,改善各级各类体校办学条件,统筹布局、完善政策,建立规模、布局和结构合理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使在训青少年规模保持平稳增长,每个奥运周期认定国家高水平后备人才基地300个。
    2.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体政〔2016〕25号):第二十三条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优势,积极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拓宽后备人才培养渠道,构建富有成效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以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为龙头,改革与完善三级训练网络,发挥学校尤其是体育院校在后备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
    3.《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体青字〔2014〕7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该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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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家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申报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十六条:积极倡导和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2.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体政〔2016〕25号)第十八条: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校和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
    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体青字〔2014〕7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促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国家体育总局决定2015年继续使用彩票公益金在全国资助创建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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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条:创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所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60所以上,办好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所以上、体育专项特色学校40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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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青少年体育“十二五”规划》(皖体青〔2011〕3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范管理各类后备人才基地,使其成为我省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骨干力量”。争取创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达到8个以上,国家级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达到10个以上,建成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8个以上、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35个以上;以全运会为周期开展省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创建工作,进一步抓好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建设。
   2.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2014-2017)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3〕26号):省体育局将在全省各级各类体校中开展新周期“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
3.《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皖体青〔2013〕1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积极创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夯实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基础,省体育局在全省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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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省级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申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0号)第8条:省级设立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和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扶持方向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扶持,培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体育品牌产品,积极扶持体育企业做大做强。
2.《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39号)第2条:安徽省省级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安徽省体育产业发展,提高我省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和实力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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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县级级青少年体育大会举办     1.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第九条: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积极发挥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等青少年体育品牌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六条:各地定期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和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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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县级青少年体育比赛举办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八条: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主要任务的第五条:丰富业余体育赛事,在各地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广泛举办各类体育比赛。
    3.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第九条: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积极发挥青少年阳光体育大会等青少年体育品牌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六条:各地定期开展阳光体育系列活动和“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
    5.《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二条第七款:建立健全青少年体育竞赛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的省运会设青少年部和高校部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省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联赛,每3年举办一届全省中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若干单项全省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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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体育彩票兑奖服务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教体局体育运动中心 8152755
15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1.《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学校的体育设施,在充分保证学校教学和师生体育锻炼的前提下,适度向学校周边的单位、居民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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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6号):七、免考与缓考 1.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免考。申请免考的程序是:由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原因,出示医院的有效证明,经家长、班主任签字和学校批准后,报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安排2名以上的专门人员对免考考生进行目测,并由目测人签字。经审核批准同意免考的学生,免考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中考体育成绩按满分计入中考总分。2.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学生,应有医院的详细病历和证明,按免考程序申报、审批。经审核批准同意免考的此类考生,免考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中考体育成绩按中考体育总分的70%计入中考总分。3.因伤、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暂不能参加初中升学体育考试的考生,可申请缓考。参加缓考的学生,由当地体育考试领导机构规定时间集中组织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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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申报 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第十一条:国家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每3年进行1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2.《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管理办法》(皖体竞〔2005〕2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设置安徽省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班)。
3.《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6〕19号):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教育厅决定开展新一轮省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和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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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安徽省高水平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1.《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皖体青〔2014〕28号)第四条:“基地”由省体育局审批,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属地管理。
2.《关于开展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2015-2018)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体青〔2014〕33号):省体育局决定继续开展新周期“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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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省级体育产业(旅游)基地申报 1.《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体育旅游产业基地评定办法的通知》(皖体产〔2015〕10号):四、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等级的申请:体育旅游产业基地每两年申报一次,评选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所属市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市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后的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体育、旅游行政部门。
2.《安徽省体育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皖体产〔2014〕6号)第三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省体育局对辖区内认定的产业基地进行指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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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申报和市级体育专项特色学校申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第三条第七款: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2.《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青字〔2013〕10号)第七条:传统项目校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第十一条:国家级传统项目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审核并命名,每3年进行1次。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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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2号)第十五条:体育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体育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化体教结合的意见》(皖政办〔2013〕5号)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第二条:创建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所以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160所以上,办好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150所以上、体育专项特色学校40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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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体育后备人才参加课余体育训练补贴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第二十九条: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体育后备人才达到省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对培养单位和教练员给予奖励。体育训练单位将体育后备人才选招为运动员的,应当给予培养单位和教练员适当的经济补偿。
2.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实行体育后备人才注册登记制度。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体育后备人才每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经注册登记的体育后备人才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50%的标准给予训练补贴。体育后备人才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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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考理科实验免考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通知》: 十、免考规定 因肢残丧失实验操作能力或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考试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考试主办部门核批后方可予以免考。(每年均发文开展工作) 教体局装备中心 8152755
24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及信息采集服务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9]37号)
报名方法: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原则上在其常住户籍地所在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
报名信息采集: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下,由各高考报名点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读入报名资格审查合格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并采集考生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且上传至省考试院成功后,由报名点组织考生在省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上网填报考生报名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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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政策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9]37号),考生须携带身份证、符合高考政策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在2019年11月30日前到所属报名点申报,逾期不予受理,报名点拍摄上传考生申报高考政策加分证明材料原件后,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审核直至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最终审核通过。 教体局招生办 8152755
26 高考成绩查询服务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http://cx.ahzsks.cn)、16887722(文科)、16887723(理科) 教体局招生办 8152755
27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信息现场确认 《安徽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安徽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招委[2019]5号)第四款第一条,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信息确认两个阶段,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并缴费成功后在省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选定的报名点按预约现场确认的时间、凭报名号进行现场确认。 教体局招生办 8152755
28 中考政策加分材料
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9]13号) 教体局招生办 8152755
29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宣城市教育体育局官网(网址:http://edu.xuancheng.gov.cn/)、16845727 教体局招生办 8152755
30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信息采集服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组织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9〕4号),
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由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往届生到各市、县(区)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各市要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采集考生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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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报名及信息采集服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9]260号)
报名对象:1.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籍的普通高中高二年级学生;2.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综合高中班的高二年级学生;3.自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社会考生。
报名方式:1.以上第1、2类考生应以学校为单位向县(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集体报名。2.第3类考生应在当地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报名。3.在本市借读的学生,一律回原学籍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跨地区(包括跨省)借读的学生需在借读学校报考的,要经原学籍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考生资格需经市、县(区)教育局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查,并经市教育局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核定,统一报省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备案。5.2018级学生不得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
报名信息采集:采用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系统。各学校从“安徽省教育网”通知公告栏下载,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报名。其中身份证号、姓名、籍贯、家庭住址通过读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方式采集。各报名点学校同时采集考生电子照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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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初中升学考试信息发布 1.《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组织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19〕4号)
2.当年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省、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印发的有关初中升学考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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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信息发布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9]260号)
《关于做好全市普通高中2017级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宣招考〔2019〕9号)
《关于做好全市2019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补考报名工作的通知》(宣招考〔20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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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发布 1.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招委〔2019〕1号)
2.2.当年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省、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印发的有关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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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信息发布 《安徽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安徽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招委[2019]5号) 教体局招生办 8152755
36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教体局教育股 8152755
37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转专业。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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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条 公办学校新生入学:城市学校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测算生源分布,合理划定小学、初中的学区范围。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按时到相应学校登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及时公布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并由学校按照公布的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10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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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1.《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批准后,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第八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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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学校突发事件预防及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3.《安徽省义务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教基〔2007〕15号):“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品卫生、设施、消防、用电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财务室、档案室、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有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校园治安巡逻,节假日要安排专人值班、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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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毕业证书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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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毕业证明书办理    学生实际需要。 教体局教育股 8152755
43 图书馆借阅服务    《安徽省义务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教基〔2007〕15号):第六条  学校要建有藏书室、阅览室,规模较大学校建有图书馆。生均藏书,小学20册以上,初中30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教参资料、工具书、报刊和电子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实践基地。利用当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校外劳动基地、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合理安排好学生的课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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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学生心理辅导服务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1994年8月31日发布):要积极开展青春期卫生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健全人格,增强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
    2.《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第七条 要将心理健康教育与班主任工作、班团队活动、校园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课应以活动为主,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团体辅导、心理训练、问题辨析、情境设计、角色扮演、游戏辅导、心理情景剧、专题讲座等。                                                                               
    3.《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基本的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初步掌握心理保健技能,重点是帮助学生掌握和提高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择业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心理认知水平和实践能力。第五条  对于极个别有严重或其他心理疾病的学生,要能够及时识别并转介到医学心理诊治部门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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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校园后勤咨询、投诉服务     学生实际需要。 教体局教育股 8152755
46 为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教体局教育股 8152755
47 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 教体局教育股 8152755
48 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服务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皖教基﹝2016﹞10号):1.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教体局教育股 8152755
49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教体局教育股 8152755
50 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2、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 教体局教育股 8152755
51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办理     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填报的分专业收费标准、受助学生名单等数据进行系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宣政〔2015〕55号)。
    4.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宣城市2016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民生〔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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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县属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备案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第三款第一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3.省教育厅等三部门《2016年省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三、工作要求(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县市区和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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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市直管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教体局计财股 8152755
54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单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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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6〕1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财〔2016〕240号):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含民办)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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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二、资助内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2.《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学前教育财政预算也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赘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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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1.《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
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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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适龄儿童、少年校外教育入学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 教体局青少年活动中心 8152755
59 中小学学科教学评比(含优质课、论文、教研成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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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服务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皖教基﹝2016﹞10号):1.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教体局招生办 8152755
61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通知》(皖教基〔2017〕3号):2017年中考报名工作由各市、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到各市、县(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外省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省学生,自愿回我省报考的,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集中设立报名点,接受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中考报名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制定。为掌握全省初中毕业生报考信息,各市要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采集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每年均发文开展工作) 教体局招生办 815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