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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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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909/202009-000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09-0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8909/202009-0000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绩溪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09-03
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3 16:11 来源:绩溪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将于20211月1日全面施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做好民法典实施前的有关准备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司明电〔2020〕42号)和宣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宣司〔2020〕46号)要求,现就我县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

的原则。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制定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清理要求

    要依据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各乡镇、各单位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也可提出具体建议。

四、结果报送

2020年9月10日前,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附件2)加盖公章报送县司法局。无相关清理文件的也需要书面报告。

    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抓紧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提交清理结果。清理工作质量以及清理结果报送及时性将作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评价依据。

    联系人:邓晓晓;联系电话:8150229;电子邮箱:jxxyfxzb@163.com

 

附件:1.(规章、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清理建议)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汇总表

 

 

绩溪县司法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