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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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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95524957N/202007-00031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部门征集】关于征求《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7-09
【部门征集】关于征求《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7-09 09:53 来源: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直单位:

经研究,现将《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转给你们征求意见,修改意见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加盖公章,于7月17日(星期五)上午下班前报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质量与广告股( 联系电话:8156265),电子版同时发送至电子政务张亚会处,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绩溪县质量发展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溪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政府质量奖主要授予在绩溪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应当从创新性、成长性、经济效益、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在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获奖组织每届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组织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县政府表彰的发文日期)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5年获奖期满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鼓励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更高层次的质量管理荣誉。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证照,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申报组织包括:1.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不含机关组织);2.登记注册的法人分支机构;3.其他合法设立,对本县发展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标准制定、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它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六)获得乡镇人民政府、开区管委会或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八条  绩溪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织专家评审,制订、修订评审专家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为评审员。

(四)组织部门审核,部门审核实行“5+X”管理,5”是指由科技商务经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环境生态分局、农水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审核,“X”是指参评企业涉及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五)组织成立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六)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七)向政府报告政府质量奖专家评审和部门审核情况,提交拟获奖组织名单。

(八)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及时提请政府撤销荣誉,追缴奖金。

第九条  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现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现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条  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组织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高等院校等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教授等组成,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举行会议,听取陈述答辩,对专家工作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进行审议,并确定拟获奖名单报政府研究。

专家工作组,由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企业管理的政府、大学、行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组织的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申报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级主要媒体或政府部门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区管委会或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专家审议资格。评审分别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确定政府质量奖拟获奖名单,报政府研究批准后,由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级主要媒体或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由政府批准发布。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县政府颁发奖牌及证书,并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使用政府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政策支持,在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品牌培育、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先支持,带动全市各行各业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获得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宣城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组织或个人,转交有关组织追究责任;对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入围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要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作出评价,并及时反馈于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参与评选表彰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及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4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牌及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组织、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绩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政〔2013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