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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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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56B/202008-0005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绩溪县财政局2019年版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8-13
索引号: 11341731003262356B/202008-00051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绩溪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绩溪县财政局2019年版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8-13
绩溪县财政局2019年版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0-08-13 10:50 来源:绩溪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绩溪县财政局2019年版公共服务清单
分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监督电话
1 县级预算决算信息公开     《预算法》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预算股 8162536
2 县级政府性债务公开     1.《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五、完善配套制度(一)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对于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如棚户区改造等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债务办 8162536
3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会计股 8162536
4 县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布     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5〕40号)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调整。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4〕31号)第二条:第二款:强化预算,规范管理。科学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预算,以事定费,规范透明,强化审计,积极探索建立合适的购买机制,合理选择购买形式和购买方式,发挥预算源头管理作用。第五款: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管理,全面公开购买服务信息,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综合股 8162536
5 当年民生工程实施项目目录公布 1.《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民生工程信息全程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6号):公示内容包括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
民生办 8162536
6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财监局 8162536
7 “税融通”担保服务     《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税务部门以及银行要建立沟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金融监管股 8162536
8 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补政策兑现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1915号):二、审核要求1.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2.资金审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本级出具的资金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审核时间等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2.《安徽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二、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1.新设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奖励。3.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皖北三市和大别山片区(六安市、安庆市)新设的市级分行,省财政给予30万元予奖励。4.奖励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的开办经费。
财政局 8162536
9 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兑现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1915号):二、审核要求1.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2.资金审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本级出具的资金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审核时间等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2.《安徽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二、奖补条件和标准 1.对改制成功、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并成功上市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2.皖北地区和大别山片区每培育1家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3.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分别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
财政局 8162536
10 小额贷款公司培训     1.《中国银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2.《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编〔2016〕33号)三、内设机构 (四)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公室 1.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行业自律管理;拟定并落实支持小贷行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
金融监管股 8162536
11 银企对接服务     金融办主要职责:负责企业融资的服务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证银企担对接活动;参与策划、指导、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的融资工作。 金融监管股 8162536
12 全市直接融资业务培训     1.金融办主要职责:负责加快推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培育上市资源,推进企业上市,指导企业灵活利用股票(股权)、债务融资配合做好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筹建、运营、评估、退出工作。
    2.《关于举办全市企业债务融资培训班的通知》(宣金资字〔2013〕22号)为使广大企业和有关部门、机构充分了解和利用各种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市金融办决定组织辖区内开发区、融资平台及发债拟发债企业负责人参加企业债务融资培训班,届时将邀请有关专家与会讲解指导。
金融监管股 8162536
13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第8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分层分类对全省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开展培训。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14〕10号)二、加强行业监督(二)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开展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的合规谈话,组织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定期组织政策培训,开展年度履职评价。   
金融监管股 8162536
14 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国务院关于新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十六)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金融监管股 8162536
15 金融政策知识宣传培训服务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17号)第30条:加强宣传培训。编写金融知识通俗读本,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政策集中宣讲和“送金融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加强金融知识和政策培训。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意见》:九: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强宣传培训和督查考核。编写金融知识通俗读本,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政策集中宣讲和“送金融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加强金融知识和政策培训。加强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建立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金融办。
金融监管股 8162536
16 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服务     1.局“三定”方案规定:“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2.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集中活动实施方案常态化开展。 金融监管股 8162536
17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开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第(十六)条:深入推进地方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屯,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金融监管股 8162536
18 拟上市(挂牌)企业历史沿革和资产权属等确认意见出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一),服务事项1:向省政府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涉及历史沿革和改制资产权属规范等问题的办理意见。 国资中心 8159202
19 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办理事项协调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一),服务事项3:召开直接融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涉及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办理的问题。 国资中心 8159202
20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咨询 1.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全文。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九)项:全面落实扶贫再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就业创业。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评级授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内、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贷款,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
3.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办〔2015〕37号):全文。
4.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信联发〔2015〕84号):(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实行利率优惠,贷款利率比照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三)落实贴息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获得信用贷款的贫困户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原则为实际贷款额度的5%,但不得超过同期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以贷款实际期限为准,但贴息资金总额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
金融监管股 8162536
21 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资中心 8159202
22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国资中心 8159202
23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体情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资中心 8159202
24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资中心 8159202